调度员行为属职务行为公司应担责 苏州一运输公司输了汽车维修官司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7-10-25 浏览次数:1266
本网苏州讯:我修车你付钱,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最近苏州枫桥一汽车修理厂的老板杨某却遇上了一件闹心事。原本与他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汽车运输公司不愿支付他46236元的汽车修理费。为此,他不得不将这家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原来从2003年开始,杨老板就和这家运输公司达成了修理合作关系,由杨老板负责修理运输公司的所有汽车。而运输公司则委派公司的调度员黄伟全权负责汽车修理事务。
双方就汽车维修的操作程序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即由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向黄伟提出车辆需维修的项目,由黄伟或公司负责人认可后车辆交杨老板进行修理;车辆修好后由驾驶员在杨老板的施工单上签字确认再提车;黄伟到期与杨老板进行对帐,对杨老板施工单上的修理项目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上有驾驶员签字的予以认可,对没有驾驶员签字的,经与驾驶员核实后再予以认可;黄伟对修理项目核实后再对修理费用进行审核确认,杨老板与黄伟确认修理费用后,再向黄伟出具修理发票;再由黄伟将发票提交公司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付款。
自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期间,运输公司在杨老板处所发生的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在经黄伟审核确认后,杨老板共向黄伟出具了12份修理费发票,共计修理费用46236元。黄伟将发票交给公司负责人。但运输公司对施工单上没有驾驶员签字的修理费用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杨老板只得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调度员黄伟作为运输公司负责维修汽车事务的负责人,因汽车维修需要,与杨老板联系维修、进行对帐、审查核实及确认费用均属履行职责范围,黄伟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运输公司承担。现运输公司拒绝支付全部修理费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运输公司支付给杨老板修理费46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