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吴天宝拥有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小楼房,建筑面积202.18平方米。2005年9月18日,吴天宝将该房出租给张军居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半年,租金为每月750元。后吴天宝因琐事与张军发生矛盾。2006年3月4日,吴天宝决定将该房出卖。经人介绍,吴天宝与3月10日与第三人李志刚达成以34.8万元的价格买卖该房的协议。双方于次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租赁期届满后,吴天宝遂通知张军租赁房屋已经出卖,要求其立即腾房。张军认为吴天宝在卖房前既未通知又未征求其是否购房的意见,侵犯了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吴天宝与第三人李志刚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天宝在将出租房屋出卖前未通知承租人张军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李志刚,侵犯了原告张军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原告起诉被告侵权,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被告吴天宝与第三人李志刚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判决。

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该案被告吴天宝虽然与第三人李志刚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由于该行为剥夺了原告张军的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所以买卖关系也就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