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是我国著名的法理学家,著述颇丰。“两会”期间,记者有幸采访了他。

 

 

   公丕祥着重讲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他说,调解是和谐司法的一种方式,要通过这种方式,大力化解社会矛盾,追求社会和谐。

 

   “要加大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力度。”公丕祥说,诉前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关口、关键阶段。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

 

   公丕祥认为,人民法院要切实强化有效引导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是更高水平司法的意识,将加强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先机条件和优先选择,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讼外。要大力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全过程、宽领域、深层次地推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和专门领域的诉调对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组织的调解作用,形成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公丕祥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经成为新时期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将调解工作覆盖到各种案件类型,除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都要尽可能地开展调解、和解和协调工作:

 

   刑事审判要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加大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力度,减少社会对抗。

 

   民事审判要尽力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审理好劳动、医疗、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努力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行政审判要进一步确立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思想,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认识权利义务,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执行方面要不断深化执行和解工作,妥善平衡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关系。

 

   公丕祥强调,对不宜调解或者当事人确实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要及时判决,“要判得公正,判得明白,判得让当事人服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