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现象应予重视
作者:周强 发布时间:2010-03-11 浏览次数:1375
当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现象有所增加,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问题表现
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现象主要表现是在诉讼中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程序上设置重重障碍,迟滞诉讼正常进行,迫使对方当事人妥协、让步,或者利用这一段时间进行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履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1.滥用管辖异议权。诉讼后即便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已明确约定,或者根据合同性质,管辖权限非常明确,被告一方也要提出管辖异议。据统计,2009年我院在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115件,经审查后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10件,对我院所作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72件,其中仅有1件被中院改变管辖。更有甚者,1件案件外地当事人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被告的本地当事人偿还价款,被告方却出人意料地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一个根本与案件毫无关联的法院审理,其恶意拖延诉讼意图十分明显。
2.滥用申请鉴定权。鉴定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存有异议时,申请有关鉴定机构确认的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明知对帐单等证据确为自己所出具,却仍提出鉴定申请,待法院将卷宗材料移交有关鉴定机构后却又不交鉴定费用,从而拖延诉讼。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印务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沂某陶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在庭外调解时承认原告提供对帐单确为自己出具,但由于原告不答应其过长的还款期限,其在庭审中一口否认,并申请鉴定,过后又不交鉴定费用。去年我院在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不交鉴定费用的案件有6件。
3.故意妨碍法院送达。如我院在审理江苏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商贸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根据北京某商贸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地址送达时,显示公司搬迁新址,在多方设法无法确定公司地址的情况下,我院只得公告送达,然而公告届满前,北京商贸公司却通过邮局邮寄管辖异议书,却又不留任何送达地址。其明显知晓该场诉讼,却故意设置障碍,意图防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4.互相诉讼。因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而故意就同一合同或同一交易提起另外一场诉讼。去年我院在商事案件中共受理该类案件5起,当事人或因交易对方提起价款诉讼而另提起质量诉讼,或因交易对方提起质量诉讼而另提起价款诉讼,而且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均拒绝在同一诉讼中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拖延第一场诉讼,或在诉讼中迫使对方调解。
5.滥用上诉权。一些当事人明知胜诉无望,仍以一纸上诉状提起上诉,当案件卷宗材料移交上级法院却又不交上诉费,故意拖延判决的生效,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二,恶意拖延诉讼的危害
1.迟滞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还采取答辩期满前最后一天邮寄管辖异议书、上诉状寄给上一级法院转交等方式拖延审判同期。而在申请鉴定的案件中,由于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直接收取,鉴定机构出于利益需求,有时会多次不厌其烦地催促当事人交纳他们本就不想交的鉴定费用,从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该类案件的审限都较长,据统计,去年我院在商事审判中审结的6件当事人提起鉴定申请后未交鉴定费用的案件,平均审理期限达157.3天,大大超过了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5.42的数字。
2.浪费了审判资源。上述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行为,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对于诸如滥用申请鉴定权、上诉权等,还必须装订卷宗移送,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审判工作的困难。
3.影响了法院威信。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阻碍了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的审理,导致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案件的外拖不决,也易使当事人就此对法院的权威及尊严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法院的威信。
三、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管辖制定规定一律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以根绝当事人以管辖异议拖延时间,同时也可减少法院的出差保全、执行等,节省司法资源。对申请鉴定、提起上诉的,以当事人将鉴定费用、上诉费交至原审法院为期方才启动鉴定、上诉程序。以杜绝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上诉权。
2.加强内部管理。法院内部对于必须作管辖裁定、启动鉴定、上诉程序的案件,对作出裁定、移交卷宗等时间作出相应时间规定,简化交接流程,防止时间的拖延。
3.强化法律制裁。对滥用申请鉴定权、本地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故意妨碍法院送达的行为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视为妨碍民事诉讼加以制裁。并且在褓判决时可以确定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在败诉时应承担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