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网友一线牵 共议司法保民生
作者:张景义 发布时间:2010-03-12 浏览次数:1946
3月11日晚8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来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通过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网等10家网站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3月1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的工作报告。代表们对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级法院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报以了热烈的掌声。 就在王胜俊院长作完报告几个小时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来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就百姓关心的司法保障民生等热点问题,通过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网等10家网站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司法保障民生内涵丰富 中国人大网记者:我代表中国人大网网友“法大”向张军副院长提出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司法理念上有不少新提法,比如宽严相济、司法为民,还包括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司法保障民生,请问这些理念提出的背景是什么?司法保障民生又有什么内涵?包括哪些具体的措施? 张军:非常高兴能够在今天王胜俊院长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的晚上和各位网友在线交流,介绍一下法院的工作。当前处于矛盾凸显、犯罪高发、案件非常多的特殊时期,特别是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人民法院面临如何把案件稳妥地处理好,使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给予司法保障的任务,我们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司法为民”的主张,在审判工作当中特别注重保障民生。 就保障民生的内涵来说,我们在审判工作当中,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审理具体案件等一系列方式加以体现、加以落实。从司法解释来讲,对涉及民生的案件,注重加强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如果遇到民生与发展和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向民生保障这方面加以倾斜。 比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居民住房,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与业主总是要有利益上的交往、冲突,当遇到必须确定哪一个方面的利益需要重点保护,遇到冲突必须解决的时候,我们在业主、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之间必须做出倾斜、做出选择的时候,要向业主这方面加以倾斜。物业、开发商的利益依法维护,只是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向业主这方面加以倾斜。 这就是保障民生在司法政策上的体现。我们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当中,比如刑事案件,我们明确地提出,农民工到城市来服务,他们的妻子、子女在农村往往就成为特别的弱势群体,我们刑事审判工作就要给予特别的注重,凡是在农村以留守妇女、儿童为对象的盗窃、抢劫、强奸犯罪,在审判实践当中要特别体现依法严惩的政策,依法判处重刑,直至判处死刑,体现对这一部分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 通过民意沟通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国网记者:我代表山西网友“挖媒致富”请问公代表,对于一些情节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劳动争议等,能否考虑引入公众评议机制,或是构建公众评议的平台? 公丕祥:刚才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加强民意沟通的问题。今天下午,王胜俊院长在工作报告中专门谈到了,过去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在加强民意沟通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们知道,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属性,在法院工作中,加强和改进民意沟通工作,密切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近年来,我们江苏法院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我们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委的部署要求,努力构建民意沟通的表达机制,不断畅通民意沟通的表达渠道,通过多种形式来加强诉讼民意的运用和法律工作,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比如说我们聘请了特邀监督员,对法院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我们还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旁听典型案例的审理,同时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案件这样一些民事案件中,我们也得到了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大力支持,他们派出了特邀调解员,来参与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加强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民意沟通和民意交流,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办案要柔情也要铁面 人民网记者:我代表人民网网友“心中的天秤”请问陈燕萍代表,你的事迹前不久有不少报道,大家都很钦佩你柔情法官的一面,不过我觉得社会不仅需要柔情法官,还特别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官来主持社会正义,能不能说说你在这方面的情况? 陈燕萍:可能在前一段时间对我的报道中,大家感兴趣的,是我柔情的一面。作为一名法官,我认为在处理不同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办案方式也不同,并不是以单一形式出现的。作为女性法官,可能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中,更多的是以柔性来进行调处较为妥当,当事人也容易接受,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针对这一类型案件我想并不需要以铁面的形象才能主持社会正义。当然,如果遇到一些当事人在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基础上,仍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时,比如对不赡养父母的当事人我就会以铁面的形像,进行严厉教育,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 严厉打击传播淫秽信息犯罪 央视网记者:张军副院长您好,我代表央视网的网友“笔尖的祝福”向您提出问题。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请问该解释是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 张军: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当前我们社会上广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的家长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我觉得,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保护,因为我们知道,利用互联网、手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信息,受害面最大的就是可以很容易在网上接触这些信息的青少年,对他们的腐蚀、侵害是最严重的。因此,这一类案件多发很快就引起了中央政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引起了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所以“两高”共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这样一个针对性非常强的司法解释。 同时,在解释的具体规定当中,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果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内容涉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它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就会更加严格。比如,如果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传播不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文件,要达到20个才构成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就有了明显的区别。 另外,在定罪量刑标准里面还有一条,我们把它叫做“兜底条款”,就是具备了其他严重情节的也要依法从严惩处。这个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实践当中就包括了如果未成年人涉及的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属于定罪量刑要考虑从严、从重的特殊情节,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对要求“关照”的案件采取“三不”原则 中国广播网记者:中国广播网的网友“理解万岁”想请问两位代表,你们在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过亲朋好友向你们说情去关照一下某个案子?你们是如何处理的呢? 公丕祥:我原来是在高校工作,到法院工作今年是第九年了,我可以实事求是地告诉这位网友,这么多年来,亲朋好友给我打招呼,要求关照案件,虽然不多,但也是有的。对这样的情况,我一般是这样掌握和处理:如果他们是打电话来反映情况,反映一些个案的处理,我就要求他们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向有关的法院、有关的审判部门反映情况;如果他们是来信反映,我就一律将案件转交我们法院的督查部门,由他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从来不过问、不干预、不打听这些案件的处理情况,包括案件审理过程。这样做的结果,应当说绝大多数的亲朋好友都能够给予理解。但是,说实在的,也有一些不理解,还是有些意见,但是我认为,这样做是恰当的。 陈燕萍:刚才这个问题,我们公院长已经进行了回答。作为一个基层法官,我们也有亲朋好友,有些案件在我手上审理,也会有人来找我说情。当然,如果他提出的观点是在法律的制度范围内,我会采纳的,如果他来说情是基于他的利益最大化的保护,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我不会采纳他的意见。也许这个处理方式会使很多人感觉我不近人情,但是我觉得我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我不可能因为私情滥用手中的权力。 打官司也要有理性 中国广播网记者:中国广播网网友想请问张军副院长,我无意中听说法院在面向残疾人、五保户等弱势群体时,在诉讼费等环节有减免、缓交等各种帮助措施,可是在平时的生活中,很少听说这方面的消息。今后法院能否在这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老百姓、弱势群体,也敢于打官司? 张军:我们这位网友很有意思。“无意中听说”,说明这方面的宣传比起以前还是普及了。确实,人民法院在体现人民性方面有许多实实在在的举措,今天下午王胜俊院长的工作报告当中就特别讲到,我们法院去年一年,为因为生活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弱势群体缓、减、免交诉讼费一共是7.6亿元,这个数字一年比一年要大,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这一方面,我们今后会通过网络包括在座的各个网站向广大的网友进行宣传,也希望网友能够帮助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宣传,让更多的人“无意当中”听到。 同时,我还想讲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普通老百姓邻里、家庭生活当中发生一些矛盾是很正常的,这类纠纷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也就是说,能够通过人民调解、通过德高望重的长者替你主张权利,替你说话,把问题解决了,就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既劳民伤财,又伤感情。我们中国的古话就是以和为贵,一打官司就伤了和气。如果硬判下来,对方气没有消,不自动履行应该履行的赔偿义务,法院再强制执行,恐怕当事人之间一生都会生分,弄不好还会激化矛盾。所以,作为一个法官,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老百姓发生邻里、家庭纠纷时能不打官司就不要打官司,这类案件越来越少是我们社会越来越和谐的一个表征。 千方百计解决“告状难” 人民网记者:人民网网友想请问张军副院长,社会普遍反映的“告状难”问题,这其中的症结在哪儿?各级法院有什么措施来求解这个问题? 张军:确实,很多老百姓,包括我熟悉的一些人,说起到法院打官司,真是不知道怎么去做。时间也搭不起,后果也估计不到,就觉得比起看病、看医生还要难。我觉得这非常容易理解。打官司与看病不一样,一个人一生可能碰不上一次,有一次可能就是空前绝后。怎么打官司?打官司会产生什么后果?当事人就会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压力。这是一难。 同时,群众感觉“告状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发生纠纷后到法院打官司,必须要举证,因为没有证据就很难胜诉。那么,哪一个善良百姓在日常生活当中会预计到要打官司、要举证、有举证的意识、会保存证据呢?到了法庭,“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诉讼原则,对任何一方都是平等的。我说他欠了我2000块钱,我拿不出证据来,我心里知道,对方心里知道。但是,法官并不知道,拿不出证据,就是不能胜诉。他就觉得,太难。这又是一难,而且这个是很普遍的。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在完善过程当中,百姓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我们还在进行普法,已经进入了“五五普法”,这说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地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我们公民的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任何诉讼,我们的老百姓都希望像看病一样,今天去挂个号,上午如果等不及,下午就能有个结果,但是,诉讼必须要有一个过程,你起诉了被告,法院要去通知被告,被告还要做一个准备,到了法庭上,对方还可能拿出新的证据,这样审理期限是双方都难以准确预期的。因此,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一审审限是六个月,很多网友、很多老百姓知道以后,往往是一声叹息,六个月的时间,光是耗、等,就耗不起、等不起,所以真的是感觉告状难。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这是我们普通老百姓所不能熟悉的。对于这些问题,老百姓觉得难,法律又作了这样明确的规定,要想把官司公正、及时地审理清楚,又必须遵循这些程序,我们怎么来解决老百姓感觉到的难呢?这是我们近年来,特别是新一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着力去解决的问题。 为解决“告状难”问题,我们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在各级法院积极地促进建设立案大厅。王胜俊院长在今天下午的工作报告当中特别地向人大代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9年建设、启用了立案大厅。这个立案大厅的方便在哪里呢?它就像医院的挂号大厅一样,到了这个大厅就有人引领你如何立案,诉讼费在这个大厅里就可以直接交了。有一些简单、轻微的案件,在立案大厅就有人引导你在立案前加以调解,有些问题可能比在医院里看病还要迅速。这是我们方便老百姓的一个重要举措。全国已经有78%的基层法院和85%的高、中级法院都设立了立案大厅。 第二,我们在立案大厅还专门印制分发《诉讼指南》,告诉当事人,你这一类案件是要经过哪些程序,经过大体上多长时间,你这个诉讼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加以提示、引导。这就大大方便了从来没打过官司的老百姓。 第三,有一些老百姓没有证据意识,到一些地方取证也很难,我们法院尽管面临案多人少的特殊压力,仍然会更多地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职权,在必要的时候,替老百姓、当事人去调查取证,这就是依职权取证。我们不过多考虑案多人少的问题,而是更多地为老百姓分忧解难,主动地多做一些工作。 第四,案件作出裁判以后,我们许多基层法院采取“判后答疑”的方式,替老百姓释惑解疑,说明为什么这样判。许多老百姓原来不了解,觉得判得不公,又上诉,进一步地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现在有一个判后答疑,有一些即使败诉的当事人,听清楚了、明白了,也就服判息诉了。同时,我们还有一些信访申诉的制度,保证老百姓在认为不公正的时候,还有一个求解的渠道。 不会让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 中国人大网记者:人大网网友“异乡的人”说,我是个农民工,跟着同村人一起出来干活,干完了,却拿不到钱。找我来的包工头说,建筑公司一直拖着不给钱,他也没办法。去法院打官司吧,我们当初也没签正式合同,算是口头协议。请问几位法官,像我们这样没钱没地位的人,到底能不能打官司?打的话,又能不能打赢呢? 陈燕萍:我要告诉这位网友,人民法院是老百姓的法院,是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不管地位高低,不管是否有钱,都可以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劳动案件有仲裁前置程序,在劳动部门仲裁过程中是不收取费用的。对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费用每案只预收诉讼费用10元,有的法院对这10元诉讼费用也是不收取的,可见打劳动纠纷官司不需要很大的诉讼费用,农民工朋友们不会因经济原因打不起官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地位不决定官司的输赢,决定在是否有理有据,请求是否合法。 张军:刚才陈燕萍代表已经把这个问题讲得非常清楚了。我想再补充一点,与用工单位相比,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甚至不能签合同也要忍气吞声,而且这些人往往是没有证据在手的,我们法院也了解这种情况。因此,对于这种弱势群体为讨工钱而把官司打到法院的情况,法院都会依职权去指导农民工如何打赢这个官司,甚至法官会走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另外,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农民工是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司法机关格外重视的一件事情,希望我们的农民工在这个能不能够打官司、能不能够打赢官司上不要犹豫。我更要特别地强调,那些用工单位,你们一定要注意对农民工、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否则,一旦被诉到法院,依法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给农民工工资,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承担诉讼费用、追究违约责任等等。 公丕祥:我完全赞同陈燕萍法官和张军大法官刚才的意见。我想补充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发出了通知,全国各级法院司法实践中也是遵循通知精神,对农民工追索工资的案件,法院要体现“三优先”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刚才提到的这个案件,如果说到了法院,经过查证属实,我相信这位农民工的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