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前一步天地宽-江苏盐都法院“诉前调鉴对接”工作纪实
作者:杨奇 发布时间:2010-03-16 浏览次数:1321
“没想到会这么快!打官司之前听人说,像我这样在交通事故中致残的类型,鉴定、开庭、调解、判决、履行,一系列程序走下来,即使对方有赔偿能力,没有小半年也不可能拿到赔偿款。”一名当事人在盐都法院面对诉前人民调解员和该院司法鉴定科的工作人员不停地道谢,“没想到诉前调解和诉前鉴定一结合,一个多月赔偿款就拿到手,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感谢这个诉前调鉴对接的机制给我帮了大忙!”
是什么样的“诉前调鉴对接机制”?又如何使得历来难以调处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记者带着疑问走进“全国优秀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新颖的话题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对接,打开创新的窗口
“过去很少人考虑到,鉴定与调解有什么关联。”作为一名带领干警捧回“全国优秀法院”奖牌的优秀带头人,徐学坤院长的思路显得很开阔,“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户,我们把鉴定和调解在诉前有机结合起来,创新了诉前调鉴对接的机制,实现了1+1大于2的效果。”
【镜头一】
盐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室内,司法鉴定科的鉴定管理人员在详细地向一名在交通事故中留下脸部疤痕的当事人讲解相关规定:“我们理解这道疤痕对你的伤害,但疤痕是否构成残疾有明确的规定,你这道疤痕的长度明显达不到最低的十级伤残标准,如果你要申请鉴定,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我建议你直接进行诉前调解,尽快走出事故阴影。”最终,当事人不再要求鉴定,在诉前调解人员与鉴定管理人员的共同劝导下,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镜头二】
盐都法院摇号鉴定工作室内,诉前调解人员与鉴定管理人员细心地指导当事人填写诉前鉴定委托书,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关于诉前鉴定的共同申请,进行鉴定机构的摇号选择。随着号码球的落下,当事人和鉴定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摇号结果,制作鉴定委托书,完成了在诉前调解环节进行的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程序。
盐都法院从2009年初开始“诉前调鉴对接机制”的尝试。他们充分利用司法鉴定管理人员的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介入诉前调解工作,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切入点,大胆尝试诉前调鉴对接。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在诉前及时完成必需的司法鉴定,为诉前调解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放弃一些无谓增加诉讼负担和情绪对抗的不必需的鉴定,同时利用鉴定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协助调解,既方便了当事人,又提高了诉前调解的成功率,使诉前调解的职能与效果得到了进一步拓展。随着诉前调鉴对接机制的成功,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困难,激发创新的源泉
“我们推出诉前调鉴对接的措施,源于对两个现实困扰的破解。”面对记者的提问,盐都法院徐学坤院长坦然说道。
困扰一:2008年,盐都区法院开始推行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在区委政法委牵头下专门成立了“盐都区诉前速调联合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盐都法院,中心成立以来,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鉴定问题一直严重困扰着诉前调解工作。残疾程度、误工期限、费用合理性等必须通过司法鉴定解决的问题,是提出索赔数额进行调解的主要依据,在过去的实践中,司法鉴定总是要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法官提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由于没有据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司法鉴定结论,调解的成功可能性微乎其微。甚至不少当事人因此直接拒绝接受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的功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面前变得十分苍白无力。
困扰二:法官同样有困扰,随着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持续猛增,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专门设立的交通法庭的法官们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审判任务。诉前速调中心成立后,其他民事案件可以经过诉前调解过滤,部份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但由于司法鉴定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通常无法进行诉前调解,这一块的压力一点也没有减下来,仅2009年1-4月交通法庭就受理了此类案件近300件。而进入诉讼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几乎件件都申请鉴定,并且需要完成一套严谨的程序,做一个鉴定通常要用数十天,后续的审判工作不得不停顿下来等待,一些不明内情的人常常因此指责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周期过长,法官也很无奈。
一方面是想诉前调解却无从下手,另一方面是想通过诉前调解减少诉讼压力却无法实现目的。两个完全对立的矛盾促使盐都法院一班人下定决心找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思考,赋予创新的动力
问题的症结和出路到底在哪里?盐都法院组织开展了深入的调研。
从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看,依照相关规定,鉴定有两种途径:一是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职权通过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取得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案件的证据使用;二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也可以经过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过这种途径取得的鉴定结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该依法采纳,而不需要在诉讼中重新依职权委托鉴定。如果只是当事人一方单独委托取得的鉴定结论,其他当事人若不认可,则该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由此看来,对于鉴定是在诉前还是诉中进行并无要求,只要是各方共同委托,且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就可以采纳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言,受害人的残疾等级、误工期间、护理期间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等据以确定赔偿数额的项目,应当进行鉴定。而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各方在诉讼前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矛盾,如果没有一个可信赖的机构的引导,要在诉讼之前自行达成共同委托鉴定的意向很困难。所以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开展调解与鉴定的对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此基础上,盐都法院决定依托诉前速调联合服务中心,在诉前调解环节中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完成司法鉴定,院司法鉴定科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共同促成当事人以最短的时间,最便捷的途径解决争议。
实践,插上创新的翅膀
“跨前一步,实行诉前调鉴对接,是我院‘全力调解、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工作理念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一项新的探索实践。”徐学坤院长这样介绍该院的诉前调鉴对接工作。
本地的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比较固定的当事人群体。为了顺利推动诉前调鉴对接,2009年2月初,该院专门组织了一次诉前调解人员、法院鉴定管理人员、交通法庭法官与驻盐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座谈,通过详细的解释,深入的交流,该院与驻盐各财产保险公司就诉前调鉴对接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所有涉及保险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事故当事人有诉前调解意愿的情形下均交盐都区诉前速调联合服务中心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实行调鉴对接,鉴定人员利用专业优势协助调解,引导当事人合理地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发现确实需要损害鉴定结论作为调解依据,或者调解不成而鉴定结论是诉讼的必需证据,则尽可能促成各方在诉前共同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在该院的实际操作中,诉前鉴定的委托由诉前速调中心和该院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协同完成。诉前调解人员负责梳理当事人的鉴定要求,对小额赔偿案件动员直接调解;伤情严重可能构成残疾的,或者对医疗费用有较大争议的,则由鉴定管理人员指导各方共同委托进行相关司法鉴定。鉴定管理人员从专业角度引导鉴定的分流,尽可能地排除鉴定因素对诉前调解的制约。在取得鉴定结论后的调解过程中,鉴定人员到场解释,并利用鉴定业务知识协助调解。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诉前调解人员和鉴定管理人员通过双方的证据开示,及时了解争议内容,指导当事人确定鉴定的项目要求,同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鉴定;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以灵活的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当场完成鉴定机构的选择,避免当事人的来回奔波;在调解和鉴定过程中注重释明和引导,既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接受鉴定结论,又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
为了落实“五个严禁”的要求,该院严格规范诉前鉴定的程序,规定诉前鉴定与诉讼中的委托鉴定遵循同样严格的程序,由当事人各方共同委托,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监察室派员现场监督,严格禁止在委托鉴定中谋取不当利益,发现有违规操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对于诉前严格执行委托程序取得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依法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跨前一步,盐都法院推行的诉前调鉴对接机制,使解决矛盾纠纷的程序更加顺畅;跨前一步,因为鉴定人员的有效介入,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了更理智的选择;跨前一步,通过调解人员与鉴定人员的良好互协,极大地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目前,该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普遍开展了诉前鉴定,并逐步推广到各类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经过诉前鉴定的案件有近半数达成了调解协议,而诉前未能达成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也减少了近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