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一些问题长期存在,亟待解决。鉴此,我国政府与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合作开发了“公平发展 公共治理”项目。其中司法领域一项子项目名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项目”,落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后,全国各有关方面一直关注着人民陪审员“吴中模式”的进展与成效。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着重研讨吴中区人民法院试行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规程和试点效果评估体系,并将“吴中模式”推向全国。本报记者近日赴苏州对该院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专访,解读人民群众走进司法,探寻“普通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智慧之光。

 

    一份人民陪审员名单的变迁意义:拓展选任面,强化人民性

 

  杨玉双至今还记得自己第一次走进吴中区人民法院大门,门卫看了她身份证件后,朝她一笑,充满了尊重的意味。

 

  杨玉双并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却可以走进法院阅卷室,办罢手续,翻开卷宗细细查看,还可以参与案件的审理。

 

  她,是一名镇妇联主任。200551,她开始成为人民陪审员。记者那天见到一份名单,杨玉双是该院50名人民陪审员中的一名。

 

  “我对司法工作兴趣浓厚,成为人民陪审员是我的光荣!3年前,担任吴中区木渎镇妇联主任的杨玉双从苏州日报上看到一则信息:区里在选人民陪审员。她动了心思:“我条件也不错,何不试一下,给社会做点有益的事情?”于是,她报了名。

 

  材料审查很快通过。市中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她很快通过。不久,吴中区人大常委会向她颁发了人民陪审员聘书。

 

    “既然选择了,就不能当逃兵。”妇联工作很忙很繁重,而陪审工作往往会打破她的工作计划。她陪审过一件刑事案。一个小伙子,在木渎镇的美容场所打工,犯了强奸罪被法院判刑。从案卷中,杨玉双了解到小伙子还有很多同伴过着跟他类似的生活。

 

    “他们的生活状况怎么样?要用法律教育,让他们不要走上邪路啊!”根据线索,她走访了木渎镇上的一些理发店和美容店。最终,杨玉双发动妇联干部,搞了几次活动,给木渎镇上一些打工青年上法制教育课,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对此,杨玉双很有成就感。

 

    杨玉双对人民陪审员自有一番见解:“群众愿意接受我们的语言和沟通方式。我们就像无形中的黏合剂,架起法院和诉讼者沟通的桥梁。”

 

    变迁一:人员基数增加4倍。2007年,吴中区法院原有10名人民陪审员。但是,吴中区法院案件数量居苏州市城区法院之首,人民陪审员数量日益不能适应试点工作和案件审理的需要。

 

    20083月,吴中区人大常委会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法院实际情况,先行确定了50名人民陪审员和年人均陪审案件12件的基数。

 

    20084月,吴中区人大常委会对确不适宜继续参加陪审工作的3人,提请免除职务,增选43名人民陪审员,其中人大代表5名、政协委员5名。

 

    变迁二:人选资质达到平衡。吴中区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尽可能在年龄、知识层次、工作领域方面达到平衡。

 

    目前,吴中法院人民陪审员35岁以下的占36%3545岁的占34%45岁以上的占30%,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在知识层次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即可,对年龄较大、确实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还适当放宽学历限制。在专业上,尽量选任非法律专业人员,以便多种渠道、多种思路听取民意。同时,还注意吸收专业性人才,如医疗、建筑行业等,以帮助提高法官在此类领域的认知水平。

 

    目前,该院非法律专业陪审员占96%,来自基层镇、街道的占70%

 

    变迁三:选任深入基层居民。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吴中法院采取了多种告知方式,在《苏州日报》、苏州电视台配合下,在显要位置、收视黄金时段发布选任公告,播放人民陪审员工作宣传专题片,力求深入基层居民生活;向全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镇、区、街道、居委会寄发选任公告以及《人民陪审员推荐表》,获得了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内部发动。有95人主动报名参选,奠定了选任基础。

 

    变迁四: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吴中区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相关台账分门别类,事无巨细均有备案。

 

    当发生人民陪审员因故辞职或免职等情况时,能够及时从信息库中选取合适的人选,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人民陪审员的补选工作。因此,凡报名或推荐参加选任的人员,该院均将其相关情况录入陪审员信息库,包括学历、职业、政治面貌、年龄、工作特长等。目前,该院信息库内有近百名人员资料。

 

    变迁五:设立随机抽选制度。“随机抽取”,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精华。因此,对陪审案件,吴中法院坚持立案后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随机选取一名或两名人民陪审员,作为拟选合议庭成员。随后,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双方有权于开庭十日前自行至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各自随机抽选一名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如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由其共同推选代表抽选;推选不出代表的,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指定一名当事人随机抽选。如当事人放弃该权利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先期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即成为正式合议庭组成人员。目前,该院随机抽选率达到100%

 

    一次人民陪审员开庭的公开意义:保障陪审权利,凸现参审性

 

    担任人民陪审员之前,高庆凤以为,当陪审员只需要听听开庭,在法官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后,到了合议阶段她只要赞成合议庭的意见就好了。

 

    但是崭新的工作超出她的想象,让她直呼“知识实在不够用”。高庆凤感言,只当陪衬员,在这里过不了关。在一次开庭中,审判长和审判员分别就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刑罚的裁量发表了意见。

 

    轮到高庆凤了,她一下子懵了。显然,仅仅“赞成”两个字难以完成陪审任务。这次陪审经历之后,她更加饥渴地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同时深入社会各个层面进行调查。

 

  一次,当审判长宣布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征求诉讼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时,一个当事人冒出一句:“审判长,今天为何安排人民陪审员来参加审理我的案子?我希望全部是法官。”他觉得自己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的重视。

 

    这是高庆凤第一次遇到诉讼当事人对自己参加陪审有异议。她对当事人说:“请你放心,我是吴中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的人。”

 

    当事人听了这一番话,似乎改变了刚才的态度,同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高庆凤一丝不苟地认真工作,最后那个当事人对高庆凤说:“你太出色了,我服你!

 

    透视一:庭前告知充分。吴中法院设有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在确定个案人民陪审员人选后,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就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和书面方式将参加陪审的案件、开庭时间等事项通知相关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在开庭三日前通知相关人民陪审员前来阅卷,使人民陪审员对参审案件做到心中有数。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率达到100%

 

    透视二:确保庭中发问和庭后表决。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审判长均能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必要的提示,同时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进行发问,并全面如实地记入笔录,为人民陪审员正确分析和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保障。

 

    在合议庭合议时,审判长都能将法律适用向陪审员作必要释明,同时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

 

    在涉少刑事审判中,吴中法院创设的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全程式教育”庭审模式,作为教材,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培训班上进行了展示并得到好评。

 

    透视三:赋予了调解和调查职能。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群众工作经验,有利于开展诉讼调解,促成案结事了。吴中法院在《规程》中赋予人民陪审员调解案件的权利,并在《评估体系》中作了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与法官共同主持调解,也可以经审判长同意独立组织调解,由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合议庭确认无违法情形后出具调解书。据记者观察,人民陪审员不仅在法庭上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即使在庭前、庭后,也主动与法官一起或独立开展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多次走访,为做好法庭教育、定罪量刑提供了翔实的资料。

 

    一项人民陪审员职责的对接意义:发挥特殊优势,体现教育功能

 

    在吴中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中,记者了解到,女性人民陪审员为32人,其中从事或从事过教育或妇女工作的23人,社会活动能力、庭审教育能力比较强,耐心和爱心兼备。

 

    20095月,该院联合区妇联成立了由女性人民陪审员组成的“爱心妈妈团”。“爱心妈妈”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认真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和法庭教育工作,在她们的感召下,绝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能主动认罪、悔过自新。

 

    “爱心妈妈团”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想方设法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开展了“献出一片爱心、温暖一群孩子”的捐资助学活动,对2名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落实就业、帮教单位。“爱心妈妈团”以突出的业绩,获得了“苏州市2009年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十大新事”荣誉称号。

 

    对接一:协助开展了和谐共建活动。2009年,按照苏州中院的统一部署,吴中法院与辖区街、镇开展和谐共建活动。人民陪审员在共建活动中,主动帮助法院与所在街、镇进行沟通协调,主动与法院巡回审判点、特约调解点和诉讼服务点联动,积极做好所在街、镇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部分街、镇纠纷调处率达到80%以上。

 

    对接二:主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之余,积极向基层群众讲述陪审经历、传播法律知识、开展判后释明等工作,既扩大了法制宣传的效果,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同。2009年,吴中法院被首批授予苏州市法治建设示范点。

 

    对接三:实施业务培训制度。重点针对征询民意、争点归纳、法庭调查、法律适用等四项办案技能,由业务庭骨干、资深人民陪审员担任主讲,进行讲授。推荐人民陪审员到省法官学院学习。定期开展外出考察,按20%的比例,每年安排人民陪审员外出考察学习2次。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案例选》、《司法文件选》等,供人民陪审员学习,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

 

    对接四:加强工作互动。每季度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进行心得交流。对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建立业绩档案,加强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互动,开展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工作互评,在案件审结后,法官将陪审员参审情况书面反馈给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人民陪审员也将法官保障其履职情况进行反馈,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加强业务庭室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互动,业务部门根据案件情况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协调、调解工作,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运行。

 

    一块人民陪审“试验田”的示范意义:彰显民主政治,促进司法公正

 

    改革中,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程序案件811件,人民陪审员参审689件,陪审率达到84.96%,不仅彰显了司法民主,还有效地缓解了审判压力,提高了办案绩效。在调研中,记者深深感到,该院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施《规程》和《评估体系》,对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提高陪审工作质量,促进审判绩效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见证一:陪审效果更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能用普通人的视角和思维观察分析案情,更注重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易于从司法目的中寻求社会平衡,较好地减轻了当事人的猜疑,案件处理更加合情合理,充分发挥了审判员、调解员、帮教员和监督员的作用。吴中法院现任院长钟毅告诉记者,他们在运用陪审员专业技能上也有显效,如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一名人民陪审员具有工程质量技术知识,利用其专业知识为法官释难,促使当事人双方及时达成调解协议。

 

    见证二:审判质效更优。人民陪审员熟知当地的人情世故,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优势尽显,在诸如相邻关系、婚姻家庭类的纠纷中,更能准确地把握调解方向和重点,调解效率比较高。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也缓解了法院审判压力,保证了审判工作的精益求精。

 

    见证三:民意沟通更畅。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决定了他们是法院了解、联系基层群众的一道桥梁。吴中法院及时掌握了涉诉民意信息,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建议,取得很好的效果。2009年在江苏高院委托国家权威评估机构开展的“公众满意度”调查中,吴中法院排名位居苏州全市第一。

 

    见证四:“试验田”作用显现。吴中法院在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制订的《规程》和《评估体系》得到了最高法院和江苏高院的精心指导,并在最高法院主持召开的论证会上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具体实践中不断进行了完善,在全国推广,发挥了积极的“试验田”示范作用。

 

 

    “吴中模式”大事记

 

    20083月,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项目试点落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在区人大常委会支持下,吴中区人民法院扩充陪审员队伍至50人。

 

    20084月,吴中法院在最高法院、江苏高院指导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初步拟订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20085月至7月,最高法院政治部两次在吴中法院召开试点方案论证会,会议研讨论证了《规程》,听取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认为让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台断案,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

 

    2008年9月16,《规程》正式在吴中法院试行。

 

    2009年初,为衡量试点工作的价值和功能,检验试点工作的实际效果,吴中法院拟订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效果评估体系(试行)》(以下简称《评估体系》)。

 

    20093月,最高法院政治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欧盟驻华代表处官员、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项目官员等参加了会议,对《评估体系》进行了研讨,听取了试点项目进展汇报。

 

    200910月,吴中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代表进行座谈,进一步明确了对《规程》和《评估体系》的改进方向。

 

    2009年,吴中法院审理普通程序案件811件,人民陪审员参审689件,陪审率达到84.96%,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服判息诉率98%以上。

 

“吴中模式”:探索与希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 愉

 

  以陪审、参审等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在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属于此列。然而,正如所有移植于西方的法律制度一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并不顺利,尽管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其命运至今仍处在不确定的状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围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和模式,法学界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关乎司法改革的方向,主要分歧在于:是依赖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及其对司法的垄断实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还是通过民众参与、实现司法民主对司法独立的制约,而达致社会认同的司法公正。前一种观点通常以当代世界陪审制的衰落、中国司法职业化进程尚未完成、陪审制的成本与风险、文化差异、司法环境等作为反对理由,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状况和问题更成为这种观点的直接论据。而后一种观点在正面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的同时,则致力于通过试点、地方经验、个案事实和改革措施证明其实际效用,期待以事实驳斥陪审制不适合于中国的判断,逐步使制度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

 

    无论持哪一种观点,今天,研究者和观察者都会高度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实践,以据此对其命运和前景做出判断。无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当性本身抱有多高的热情,如果没有出现期待的效果,就难以解决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或许最终也只能承认社会现实的选择。然而,从近年来各地反馈的经验性资料中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和实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远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多少有些异化的意味。例如,民众志愿性的广泛参与,演变为专职化和依靠费用支撑的法院雇员;其主要功能从参审转变为法院辅助功能(书记员、特邀调解员、助理法官等);实现司法民主和公正方面的功能,则让位于减轻法院压力(包括在组成合议庭和调解方面人力或能力不足)的功利作用;人大代表、技术专家、律师和法学家、高学历的社会精英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代表等则以普通民众名义成为陪审员的主体。还有人质疑,在一些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敏感案件中,为什么看不到人民陪审员的身影,是他们没有能力和资格审理还是惧怕可能存在的风险?跃跃欲试的网民和公众能否有机会参与司法活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究竟有无生存空间,其真正的价值和功能以及发展方向何在?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法律技能如何形成和体现?

 

    毫无疑问,这些现状并不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失去价值,而且这些问题并非只存在于中国,当代各国在既有的非职业法官制度运作和此类司法改革中,或多或少都面临着类似的尴尬和争议。例如,日本在紧锣密鼓地落实裁判员制度的同时,民意调查却表明多数民众对此不感兴趣;在将陪审团审判作为宪法权利的美国,陪审团的运作却越来越困难,不确定性、高成本等诟病不绝于耳;欧洲大陆各国则对其参审制度同样褒贬不一;更多的国家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同时,对其适用范围、比例、方式等作出了限定。尽管如此,环顾世界,陪审和非职业法官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被普遍认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部分与此类似,但更重要的是,我国社会体制和文化确实与参审制度的理念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异质性:社会一贯注重依赖国家权力、法律职业、法律规则和程序、高学历精英、效率和社会规制,但缺少自治和民众参与正式制度(除了群众运动之外)的传统;对于司法民主的认同并不是来源于社会本身,而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和决策选择。正因为缺少适宜的土壤和文化,这类移植而来的制度异化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劳动仲裁的三方协商机制和民间性商事仲裁在我国都异化为以法律职业为主体的行政兼司法机制。另一方面,我国基层司法固有的大众化、简易化特色,又使得人民法官与当事人和地方社区的沟通不存在巨大的距离(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和陈燕萍工作法),法官为人民司法远比人民参与司法更容易得到认同和接受。同时,公众的参与还受到公民意识、利益、市场和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凡此种种,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迄今并未被社会普遍认同,何去何从尚有很大不确定性。

 

     然而,大量事实表明,我国民众中蕴藏着极大的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尽管传统的官本位和当代的精英主义都在扼杀或否定着这种积极性和能力的存在,但其价值本身不可否认,且具有很大的成长和作用空间。任何制度的优越性和价值都是需要通过实践体现和证明的,当制度已经形成后,决策者和实施机构都有责任关注其运行的效果,通过改进或制度完善保证其目标得以实现。可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承载司法民主价值的重要制度,正在等待被激活或唤醒。“吴中模式”就是在这种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出现的,作为我国政府与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合作项目,是政府、司法机关与国际组织共同努力、更是吴中民众参与的结果。该模式通过选择试点,针对现实问题探索解决方案,回答了一些质疑,总结出了一些宝贵经验,其启示是:

 

    首先,通过改良和完善一些具体操作环节,如人民陪审员的构成、数量、选任方式、人民陪审员信息库、随机抽选等,使这一制度切实运作起来,在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的同时,让当事人和公众看到陪审的实际作用,通过这种坚守和积累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预期的功能和价值得以释放。

 

    其次,努力通过细致的制度设计,包括培训等方式,在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身份和常识优势的同时,使其具有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从而有能力、有热情、有机会在合议庭中发挥参审作用。其实际效果证明,只要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并有司法机关的积极落实和引导,普通民众完全有能力参与司法程序,并胜任审判工作。

 

    再次,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所承载的社会政治功能,注重发挥其在庭审之外的社会影响力、沟通司法与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实现对司法的参与、监督、制约、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最后,“吴中模式”也显示出其适应本土和实用方面的特色。例如赋予人民陪审员一些新的功能,包括主持调解和调查、专家优势等等,尽管在多数国家这并非陪审员的主流作用,但却显示出非职业法官的开放性功能和多元作用。

 

    毋庸置疑,作为一种局部性的试点,“吴中模式”能否在全国范围推广,其经验是否具有普适性等问题会接踵而来,而一些问题尚未有答案,如人民陪审员的价值主要应该体现在对重大案件的实质性作用方面,还是在数量,如人数和陪审率方面?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运行和更大范围的实践中继续探索。无论如何,已取得的成效,给我们带来了信心、希望和方向。因此,“吴中模式”弥足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