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为了消费者的权益-新沂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纪实
作者:慈延年 张彤 发布时间:2010-03-29 浏览次数:1290
3月26日下午,新沂市棋盘镇的张先生等6名手机用户来到位于该市消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高高兴兴地从法官手中各自领回了一千多元的赔偿款。张先生无比激动地说:“没有想到,起诉到法院才一个星期,这样快就有了结果”。
这是他们作为全省首家“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工作的一个缩影。徐州市消协负责人介绍说:“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工作方便快捷,不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力军,更重要的是实现了诉调工作的有效对接,做到了维权关口前移,减少了消费纠纷案件的发生”。
新沂市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成立于2008年11月26日。新沂市人民法院、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沂市消费者协会共同约定:该法庭作为诉调对接常设机构,法院立案庭、民一庭、基层法庭与消费者协会、分会是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的职能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达到诉调有效对接;新沂市法院对于起诉至法院、基层法庭尚未立案,以及已经立案、正在审理程序中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邀请或委托同级消协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方式为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三种方式。在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经审查有可能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虽属法院受案范围,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纠纷,移交消协进行诉前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符合诉前调解的条件但未经诉前调解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同级消协、消协分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将庭审中或庭审后的消费纠纷案件委托消协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法律关系相对不明确的纠纷,承办法官可以在开庭前委托消费者协会调解或邀请消费者权益纠纷特邀调解员参与协助调解。
同时,他们对调解流程和时限有严格规定: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案接待人员应在2日内通知同级消协,同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交由同级消协进行调解。消协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15天。当事人在消协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以消协名义出具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由消协引导当事人到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移送相关材料,经对合法性、可执行性、是否损害案外人利益等进行审查并确认效力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消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同级消协进行调解,并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指导。
据新沂市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法庭合议庭成员宋增平介绍,自去年至今,该院巡回法庭已经办结消费维权案件50多起,其中53件调解结案,而且当场履行。去年4月 ,一农药经营户擅自夸大农药适用范围,22名农户在其指导下施药桑树,造成大量死蚕,巡回法庭启动司法程序后,4天时间就审结此案,蚕农及时得到6万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