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201046

 

  被火车撞了算不算工伤?省高院提审6年公案一锤定音:算

 

  原告之前4场官司都输在“火车不是机动车”上

 

  73岁的高荣梅老人终于等来了喜极而泣的一天。

 

  6年前,她42岁的女儿吕明英在穿过铁路时被一列火车撞死,因为吕本人就是铁路的职工,而她其时是在下班的途中。高荣梅随即代死去的女儿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却遭遇了“拦路虎”——法律的规定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因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伤亡才是工伤。火车到底是不是机动车?劳动部门认为不是,一二审法院也认为不是。

 

  6年来,高荣梅和大儿子一直没有放弃,四场官司、两次行政申请和复议,均以失败告终。不过昨天他们终于迎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火车符合机动车的特征,要求南京市劳动部门对此事“工伤与否”作出重新认定。

 

  被铁路火车撞是小概率事件,但对交通进入了地铁和轻轨时代的都市而言,这个在江苏尚属首例的判决影响深远。

 

  前奏

 

  工伤诉讼屡败诉

 

  昨天上午9点,江苏省高院第8法庭内座无虚席。部分在宁的全国、江苏省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受邀旁听了这起案件。

 

  被儿子搀扶着走进法庭的高荣梅老人,就是这起案件中的“原告”,经历过起诉、上诉、再审、再审上诉后,走进省高院法庭的高荣梅老人现在的法律身份是“再审申请人”。

 

  老人的耳朵不好,儿子吕中胜大声对她说:“不要乱说话,我不让你讲,你就不要说话。”但法庭对这位中年丧女的老人很宽容,庭审中她有唯一的一次长时间发言,她实际上不断地在跑题,但法官基本上没有制止,体恤着这位可怜母亲的感受。

 

  2004421日下午,在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工作的吕明英下班,她工作地点在尧化门,而家在曹后村。每天上下班,都有一列交通列车载着她和工友们往返。这一天,她错过了下午456的交通车,只能等着7点多钟的那一班,到达南京站后,她和往常一样穿过铁路抄近路回家,但在跨越铁路时,她不幸被一辆经过的货运火车轧死。

 

  从法庭上的呈述来看,最后对簿公堂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老人对单位善后事宜的不满,“我女儿出事以后,领导过来慰问,我就提了一个要求,想把我住6楼的房子楼层调低一点。”老人说,自己的老伴也是铁路职工,而领导当时也答应了这个要求,但事后并未兑现。

 

  于是,20052月,高荣梅向南京市劳动局申请为女儿作工伤认定,但劳动局认定其“非因公伤”,理由就是火车不属机动车。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职工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是属工伤范畴,死亡职工可获得66个月的工资补偿。工伤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机动车事故伤害”。火车是不是机动车?这是6年来贯穿整起案件的核心焦点所在。

 

  20054月,高荣梅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南京市劳动局的认定结果,理由仍是,火车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

 

  20057月,高荣梅在南京市白下法院起诉劳动局,要求撤销劳动局的认定,遭驳回。法院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的明确界定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运输的轮式车,火车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不属机动车。”

 

  同年9月,高荣梅向南京中院上诉,被维持原判。

 

  20061月,老人向白下法院申请再审,维持原判。

 

  2007年,老人继续向南京中院申请再审,2008年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法律程序似乎走到了头,但老人坚决不放弃。最后,老人把状告到了江苏省高院,再次申请再审。

 

  高潮

 

  法庭激辩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大约两个小时,吕中胜代表母亲在庭上发言,他没有请律师,但言辞已经非常专业,历次庭审让他“久病成医”。坐在法庭另一侧的是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铁路机务段的工作人员。他们对整起案件也已了然于胸,在发言时几乎全部脱稿。

 

  吕中胜一再强调自己的看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法律想要调整的法律范围,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围不同。”他说,道交法所要调整的是发生在道路上的活动,所以其对机动车的认定将轨道交通排除在外,而工伤的法规虽然未对机动车范围进行规定,但其所调整的范围大相径庭。

 

  “因此,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解释工伤的纠纷,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吕中胜说,他带着一本汉语词典,“词典说,机器开动的车子就是机动车。”

 

  对此,劳动局的出庭人员则反驳:“那车床是不是机动车?”

 

  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自己是一个行政部门,所能做的就是依法行政,而没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均属非法,“我们无权解释法律,我们能做的就是执行法律。”

 

  他还在法庭上打了一个比方:“比如说因公死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是上班时生病,48小时内死亡的就算因公死亡,那第49个小时死亡的是不是就不是因公死亡?”

 

  他的意思是,刚性的法律下,行政部门不能自行理解,或超越法律的范围去工作。“工伤保险并不是说这个钱在我们劳动局,我们舍不得发给她,保险的三分之二是企业拿出来,职工拿三分之一,我们也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比方,吕中胜则称“与本案无关”。高荣梅老人用着很浓的北方口音回应了这个问题:“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是人拉的?还是马拉的?”

 

  火车的机动车之争是法庭的主要焦点,而法庭另外认定的一个焦点是在下班两个多小时后离开岗位是不是“上下班路线”。高荣梅老人在这个问题上只有一句话:“如果我女儿不上班,她会不会出这个事?”铁路机务段的意见是,死者吕明英4点半下班,因为她本人的原因错过第一辆交通车,而是在几个小时后才等到第二列交通车,而且其还是违法规定跨越了铁路。

 

  高荣梅母子则反驳,不仅是吕明英一人,几乎所有的铁路职工下班后,都不会从南京站的大厅进出,而都是穿越铁路抄近路回家。

 

  在庭审进行了约1个半小时后,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到此时,双方仍坚持最初的要求,高荣梅母子坚持要求撤销之前的工伤认定,而劳动局和机务段则希望维持以往的历次判决。

 

  法官在此时宣布,休庭二十分钟,判决将很快做出。

 

  一锤定音

 

  休庭间歇,高荣梅老泪纵横。吕中胜告诉记者,老母亲在事发最初的三年屡次因病入院,妹妹的死让她身体状况糟到了极点。

 

  “我们所要的,就是一个公道,”吕中胜说,如果省高院不支持他的观点,他还会把官司继续打下去。而另一侧的劳动局工作人员则在解释他们的难处:“好像什么坏事都是我们做的,我们实际上只是在执行现行法律的规定。”

 

  20分钟后,法官再次开庭,直接宣判。“《道交法》将火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是因为该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道路交通领域,其对机动车的定义,只限于该法和配套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因工作原因遭伤害的职工合法权益。”

 

  审判长说,这个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作通常意义上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因此,以火车不是机动车为由对吕明英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法庭同时就上下班路线的认定作出判决:吕明英穿越铁路虽然违反了《铁路法》的规定,但她的目的是为了抄近路回家,所以还是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同时撤销南京市劳动局最初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书。法院还要求南京市劳动局在30日内对工伤申请作出重新认定。

 

  意义深远

 

  法官的话音刚落,吕中胜就在席上鼓掌,“我的心情既激动又难过,激动的是终于等到了这一天,难过的是想到了我的妹妹……”而耳背的高荣梅老人则在明白过来后喜极而泣,不停地向法官席鞠躬致谢。

 

  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似乎有点沮丧。“我们会做出符合法庭判决的认定。”一工作人员说。但被问到再有类似事情劳动局将如何认定时,该工作人员说:“我们还会坚持法律的规定。”

 

  仍认定被火车撞不是工伤?

 

  “是的。”这位工作人员很肯定地回答。

 

  虽然如此,但职工再遇到类似的事情,其维权成本将会小得多,因为江苏省高院的这个判决必将对江苏全省法院的类似案件审理起到极大的指导性作用。“我们希望,这个判决能对劳动部门的行政行为、对未来的立法有促进作用。”法官在庭审后说。

 

  而该案判决对地铁、轻轨日益发达的苏南地区而言,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火车撞人是小概率事件,但南京及苏南城市正在快速上马的地铁、轻轨,将成为都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与铁道交通的接触将会非常频繁。江苏省高院通过判决将轨道交通归为机动车,符合公众的常识判断,也使得这个长期模糊的领域清晰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