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南京泄愤司机撞人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王建强驾公交车撞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展开激辩。王建强当庭两次痛哭,表现悔意。两个半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2009年4月13日,今年50岁的公交司机王建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南京市中北(集团)巴士公司的不满,遂生杀人以报复单位、报复社会之念。当晚21时许,王建强从红山路公司停车场私自驾驶一辆114路公交车,行至龙蟠路“花木公司”公交站时,故意撞向多名等车的乘客。将被害人李江、徐海林撞倒后,又迎面撞上驾驶助力车的被害人孙国富,至黑龙江路与中央路路口时又将一辆出租车和一辆轿车撞损,随后被另一辆出租车及警务亭保安拦停,并被抓获归案。此时被害人孙国富已死亡。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王建强与同事杨健发生纠纷并互殴,后王建强多次强求中北巴士公司为自己评定工伤,2009年4月13日13时许再次来到公司,采用堵大门等方法要求解决问题,因未得到满意结果,遂生报复单位及社会之恶念。
2009年12月11日,该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开庭,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建强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报复社会,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机动车撞击车辆及行人,致一人死亡及二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判处王建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昨天庭审过程中,王建强两次当庭痛哭。当公诉人提到在王建强之前七次称“驾着公交车上街就是为了杀人”的询问记录时,王建强显得十分激动,痛哭并辩称“之前的那些话都是因为太烦躁,在心理扭曲的情况下瞎说的”。陈述上诉理由时,王建强再次痛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条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