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能动嵌入到自然融合-徐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引入调解纪实
作者:杨梅花 张蕾 周琪 周立 发布时间:2010-04-13 浏览次数:1358
徐州法院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积极寻求化解疑难复杂案件的突破口,在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全面推行鉴前、鉴中、鉴后调解,将调解理念和司法鉴定专业优势有机融合,达到息诉止争的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步”到“八步”的突破
夏某系胡某的雇员,从事民房建筑,去年7月,工作结束后,夏某乘坐胡某的机动三轮车回家,机动车翻车,造成夏某左手骨折,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作出后被告不服,坚持要重新鉴定。考虑到原告伤情很简单,鉴定结果很明确,重新鉴定增加诉讼成本,更不利于化解矛盾。铜山法院司法鉴定科法官马光利用自己曾任法医的特殊身份,耐心地向胡某解释鉴定结论以及重新鉴定的后果,并由胡某自行选择一家医院,马光法官与被告一同前往,邀请放射科专家就争议问题从专业角度进行了当场解答,胡某当场表示接受该鉴定报告,自动放弃了鉴定申请并主动要求与对方协商解决。
在徐州法院,很多剑拔弩张的矛盾就这样在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调和下妥善化解。徐州法院在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同时,要求法官主动协助审判执行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并总结出了接受委托、了解案情、说理讲法、审查立案、协助调解、选择机构、委托鉴定、协调沟通“八步工作法”,改变了以往接受委托、审查立案、选择机构、委托鉴定这一简单生硬的“四步工作法”。
“将鉴前、鉴中和鉴后调解作为重要环节来抓,把调解贯穿于鉴定工作的全过程”,徐州中院司法鉴定处处长王朝阳介绍说,“司法鉴定人员接案后,一是要深入细致地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明确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让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一个全新的、全面的、科学的了解;二是要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费用风险等;三是要抓住焦点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换意见,运用释法、明理、说服、开导、调和等工作方法从中做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
这一机制的创新成效十分明显。2009年至今年3月,徐州中院经司法技术人员从中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23件,占鉴定案件10.8%,36件案件在鉴定前当事人主动撤回鉴定申请,占申请鉴定案件数量的15%,案件平均鉴定周期同比缩短21天,“四类案件”数量同比降低21%。
“高参”介入现拐点
“就徐州法院而言,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占整个案件数的8%左右,且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疑难复杂案件,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信访,导致社会不稳定”,徐州中院分管司法鉴定工作的副院长蔡可勇说,“以往司法鉴定环节容易被忽视,这一环节的调解工作更是空白,实践证明,司法鉴定人员利用专业优势进行调解,效果非常明显。”
大禹公司是一家专事苗木、盆景经营的园艺公司, 2007年6月初因市政建设,市政公司在拆迁期限前将该公司培植的苗木、盆景铲除外运。大禹公司诉至徐州中院,要求被告市政公司赔偿损失179万元。案件受理后,审判业务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原告以其培植的主要品种“金寿木瓜”盆景为稀有品种为由,要求高额赔偿,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因为没有固定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案件迟迟不能解决。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对损失委托鉴定。司法鉴定处经初步审查后发现,原告木瓜盆景单价的鉴定委托在全国范围内并无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且原告所谓的稀有品种“金寿木瓜”,是该公司自己命名的品种名称,并未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更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司法鉴定处法官走访了多家农业、园林、建设等职能部门,在征求了国内园艺协会专家的意见后,发现鉴定结果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相差甚远。于是鉴定人员一方面通过现场摇号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确保鉴定过程的透明公正,同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耐心详细的解释,原告对损失的实际价值逐渐有了理性认识,最终与市政公司达成了赔偿13.5万元的调解协议。
该案承办法官宋长兴说,“鉴定处的调解成为这一疑难案件的拐点。专业的解释打消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和拖延思想,纠正了当事人的模糊认识,从而促使当事人能够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态度心平气和地服从调解、自愿和解或撤回鉴定申请。”
为增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感性认识,徐州中院鉴定处还主动选择一些典型鉴定案例作为样板素材,使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心中有底”,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和解、调解使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理念融合显奇效
嵌入式只是开始,融合则是长养。徐州法院在司法鉴定中利用专业优势开展调解并不是庭审调解的简单重复,他们从一个新的角度帮助当事人重新认识矛盾纠纷。
为了探索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徐州法院积极从鉴定的技术角度、鉴定程序、鉴定风险、诉讼成本、结果释明等方面提出全新的调解方案--司法鉴定案件“六法调和”,即风险预警法、细算成本法、亲情感动法、因势利导法、类案对比法、专家咨询法。
今年初,鼓楼法院审理一起申请支付抚育费的案件,16岁的孙某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育费。被告以怀疑原告不是自己的亲生子为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鉴定中心法官从鉴定成本、父子相貌相似、原告出生证明的可信度、双方十六年的亲情等角度,提出亲子鉴定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科学”的冰冷的结论,却不能给出一个和睦圆满的结局,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都会对双方造成情感的伤害。被告经过慎重考虑,撤回了鉴定申请,并与原告达成和解。
鼓楼法院司法鉴定科科长郑晓东和她的同事们认为,相对于一般法官而言,他们拥有专业技能、丰富的鉴定经验和更加中立的地位,从而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郑晓东自豪的说,“去年鼓楼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法官调解案件20余件,占鉴定案件的10%,在鉴定前撤回鉴定申请的有40余件,占申请鉴定案件的21%,通过鉴定帮助调解结案的,多数案件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少数进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因诉讼或鉴定环节提出异议,且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执行案件均无一例信访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