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居高不下-淮安出台新规治“顽疾”
作者:余增明 段庆丽 发布时间:2010-04-13 浏览次数:2009
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分别就欠款数额、还款期限、支付形式及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字划押,并从法官手中领取了调解书。按说,这起民事纠纷不需进行执行程序就该画上圆满句号了。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调解结案又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约占整个执行案件的四成以上。调解结案后又进入执行程序,不仅没有实现案结事了,反而加大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司法成本。
为降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淮安中院推出了五项举措。一是将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纳入办案竞赛考核。对当即兑现或自动履行的民事调解案件予以奖励,对被申请执行的民事调解案件予以考核扣分。二是在调解协议中规定履行方案。要求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履行条件等因素,指导当事人提出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并将履行方案作为调解协议的一个专门条款,与协议内容一并纳入合议庭合议范围并予记录。三是在调解协议中加入制裁性条款。不能当即兑现或难以自动履行的调解案件,应在调解协议中详细注明履行方案,并对违反履行方案的行为明确制裁方式,规定惩罚性内容。四是强化调后释明工作。对不能当即兑现的调解案件,应尽量缩短调解兑现期限,督促当事人及时兑现,并向承担义务的一方明确说明不履行生效文书所承担的后果。五是加强结案后的履行指导工作。在调解书中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告知权利人在义务人不能按调解书履行时可及时向承办人反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