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叫“石婆婆” “烧鸡公”斗赢“?公?”
作者: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0-04-26 浏览次数:1893
去年,南京颇有名气的“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与常州的“石婆婆?公?”饭店,打了一场商标侵权官司。因为这两个商标的核心部分是“石婆婆”这三个字,后注册的常州“?公?”与它的音义完全相同;而且,常州“?公?”商标只能用在活禽上,却用在餐饮上,属于超范围使用商标,最终被判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赔偿南京“烧鸡公”50万元。 昨日,省高院发布200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与“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和“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等一起入选,后两者还进入当年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商标注册
“烧鸡公”先于“?公?”
南京的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是1999年开设的,经过多年经营,在南京颇有名气。成立之初,余立、陶树芳登记了“南京市白下区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制售小吃。2006年2月,国家核准余立申请注册的“石婆婆”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厅、餐馆、饭店、快餐馆。
而常州金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咨询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餐饮服务等。两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泽金申请注册“石婆婆?公?”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活家禽、种家禽。该商标由“石婆婆?公?”文字与一只公鸡的图形构成,其中“?”、“?”二字为汉字繁体字。
■证据保全
“?公?”网站成关键
听说有人使用“?公?”商标开饭店,余立、陶树芳决定维权。2008年11月,他们委托代理人王飞,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对金泽公司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在被保全的网页中,显著位置有“石婆婆?公?金泽餐饮特色品牌”的字样,并标有商标标识。在“石婆婆?公?简介”一栏,对金泽公司有如下介绍:金泽公司创建于2006年12月,主营推广全国特色知名餐饮品牌石婆婆烧公鸡,已经发展拥有直营店7家,各加盟连锁店40来家。网页刊登两张分店照片,分别为“常州店”和“常州奔牛店”,均使用“石婆婆?公?”标识。
另外,侯某曾是南京市雨花台区一家酒店的业主,该酒店是金泽公司的加盟店。此外,金泽公司还在常州、重庆等地设有多家直营店或加盟店。这些店面招牌及经营活动都用了“石婆婆?公?”或“石婆婆烧公鸡”标识。金泽收取加盟费20多万元。
有了这些证据,余立、陶树芳将金泽公司、侯某诉之法院。
■法院判决
“?公?”侵犯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泽公司用的“石婆婆?公?”、“石婆婆烧公鸡”标识提供的服务,与余、陶注册的商标类别属于类似服务。同时,金泽公司用的标识,与余、陶的“石婆婆”构成近似商标,因为金泽公司标识中,“?公?”或“烧公鸡”是一种餐饮方式名称,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核心部分是“石婆婆”三个字,而这部分上,两者的文字读音、含义均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对两者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还指出,金泽公司本应将“石婆婆?公?”或“石婆婆烧公鸡”应用在活家禽、种家禽上,却作店面招牌及餐饮经营使用,这与余、陶注册商标核定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超出了自身商标的核定范围,构成了商标侵权;这个标识与余立、陶树芳注册商标“石婆婆”构成近似,侵犯了余立、陶树芳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法院判决:侯某、金泽公司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金泽公司赔偿余立、陶树芳50万元。
■法官点评
不能超范围使用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可能对他人合法权利构成侵犯。本案中,被告金泽公司、侯某虽然也注册了“石婆婆?公?”商标,但其在使用中存在超范围使用的情形,因此仍然构成侵权。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于依法保护在先权利,进一步规范商标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