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无锡进行时
作者:张宽明 赵正辉 韩 锋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1949
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无锡法院已经走过6个年头,历经了认知、论证和推进的复杂过程:从最初起草一份一份的救助报告,到进入了地方立法层面,最终促使一部地方性法规出台,步入有法可依良性运行轨道,完成了又一个司法推进立法的成功范例。记者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这部地方性法规带来了执行积案和涉诉信访大幅减少两个明显效果,感受到司法良性运行和社会的和谐。
2010年2月26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专程驱车数百公里,来到位于江苏省灌南县的范保国家中发放救助金。当范保国颤抖着双手,从法官手中接过3.5万元时,一边的老伴止不住老泪纵横:“谢谢你们!谢谢你们!”
2009年10月1日,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性法规在无锡诞生,范保国成为这部法规的最早受益人之一。
现实问题: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乏力
2008年,无锡中院受理了一起被害人遗体存放6年之久、申请人3次进京上访的“骨头案”。申请执行人当时情绪十分激烈,就被害人死亡问题不断向公安、检察、卫生行政机关信访,并先后3次进京上访,被害人遗体自2002年7月起一直停放在无锡市殡仪馆未予火化,光遗体保管费就高达50余万元。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经济状况困难,也为了使死者早日入土为安,该院主动与民政部门多次协商,最终同意免除被害人遗体保管费和丧葬费,使存放6年之久的被害人遗体得以火化。同时,鉴于申请执行人符合救助条件,又一次性向申请人拨付3万元救助金,妥善处理了此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就此结案,不再上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个执行案件引起了无锡法院的深入思考。据介绍,无锡两级法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自动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不容乐观。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庞大的刑事被害人群体中有80%以上无法从被告方获得赔偿,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其近亲属生活也陷入极度困境,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随着被害人问题的日益突出,无锡中院充分认识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帮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破解司法难题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于是在全市法院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无锡走出的第一步还是老办法,遇到特困救助对象打报告向政府部门申请经费。然而,这不是长久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无锡中院提出了一个大胆设想:建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2006年,无锡中院就与市财政局积极沟通,建立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对生活极度困难、被执行人又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易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截至2007年,无锡两级法院已全面建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迈出了一大步。
为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无锡中院还专门出台了《执行救助专项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首先,规定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其次,规定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的条件。(1)权利人极度贫困。应由权利人单位或其所在地街道(镇)、村民委员会出具权利人收入、生活状况等证明材料。(2)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员应穷尽执行措施,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调查材料。(3)易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权利人多次来信来访或言词激烈或有其他情形易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再次,规定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的标准。执行标的额为1万元以上的,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的比例不得超过50%;超过1万元至10万元部分的,比例不得超过40%+1010元;超过10万元的,比例不得超过30%+10010元。另外,还规定了发放的条件。权利人同意在协商标准范围内收取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且向法院明示收到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后,对剩余部分放弃追索,同意法院对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次性使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权利人仅同意收取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不同意法院对案件处结案处理的,每次使用的标准不得超过执行的8%,每次发放的期限须间隔4个月。
深入推进: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
一笔公共财政的投入需要经过公开、透明、合法和科学的程序,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也不例外,应当有一个合法的“名分”。
为进一步促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立法化,2008年初,无锡中院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性构建》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组织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课题组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后调研成果发表在《人民司法》2009年第11期。
经过充分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准备,无锡中院向无锡市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并全程参与了立法起草和专家论证。2009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制定《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性法规。为正确贯彻执行条例,无锡中院还专门制定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救助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救助金的发放等具体措施。
记者了解到,无锡中院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立法先行,强化了合法性。《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它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将来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该条例对救助的概念、实施救助的机关、救助原则、救助资金来源、救助对象确定、具体救助条件、救助申报和执行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
措施落实,具有可操作性。条例通过后不久,无锡市政法委联合无锡中院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暂行办法》,无锡中院的《刑事被告人特困救助工作实施细则》也相继出台,环环紧扣,层层负责,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程序严格,增强了规范性。在救助过程中,无锡中院建立健全各项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台账,制作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事项告知书》、《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审批表》、《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决定书》、《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表》、《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备案审查表》等文书表格,进一步规范了救助工作的有序开展,并明确对救助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
扩大范围,平等保护救助。只要是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因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或者是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活因此陷入严重困境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和被抚养人均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也就是说,不管被害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是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刑事案件属于无锡市司法机关管辖的,就具有申请资格。
明确原则,实行一次救助。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若发现被害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一环节均可实施救助,但一般情况下只能救助一次,不重复救助。已经获得被告人或者亲属赔偿的,一般不得提出救助申请;已经获得救助的,不得再次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申请已由其他机关受理的,法院不得再次受理。
规定金额,拓宽资金来源。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出救助意见,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万元;如果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特别巨大,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害人死亡,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不超过无锡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约10万元)。同时规定,救助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激励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积极效果:
执行积案和涉诉信访大幅减少
自2007年以来,无锡中院实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共44件,占立案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总数的60%,救助人员达112人,发放救助金计100余万元。在接受救助人员中,有73人属于外来人员;2人是刑事被害人,110人是已死亡被害人的家属。《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实施后,无锡中院又先后实施了3例刑事被害人救助,救助金额11.5万元。目前,无锡中院的案件执结率已达96%以上,有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同时,涉诉信访明显减少,近两年来,处于全省低位状态。
这部地方性法规已经施行了半年,立法机关和社会怎样评价其效果和意义?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陈国栋和全国人大代表吴国平。
陈国栋认为,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现了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尊重与维护,是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护的体现,使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这对于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推进司法的文明进程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陈国栋还谈到,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关注民生的生动体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特别是被害人及其家庭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国家通过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也是人民法院保障民生,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吴国平认为,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及时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抚慰其受伤害的心灵,帮助其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这对于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不仅能实现被害人的请求赔偿权,而且可以增强被害人一方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决定的理解、支持与尊重,化解其疑虑和不满,为确保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