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在江苏省盐城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发来贺信,他相信在与会者的共同努力下,能动司法将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人民法院将更好地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职责。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理论界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界代表共聚一堂,针对王胜俊院长的贺信精神,就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在此,本报选取各地法院在能动司法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样本进行实务和理论层面的解析。

 

  能动司法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器

 

   高层声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职责,努力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样本: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的敏感性、易激化性明显增强的特点,江苏省各级法院切实强化和谐司法意识,努力通过和谐的司法方式解决纠纷。他们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切实贯彻“全员、全程、全面调解”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手段,努力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方式,化解涉诉矛盾纠纷。2009年,江苏省法院系统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1.97%,行政一审案件协调撤诉率达49.66%。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他们全力推动和指导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运用,尽力挽救因受金融危机影响遇到暂时性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成功审结企业破产重整案16件、破产和解案8件,涉及债权158.25亿元、职工1万余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实务解析:和谐司法作为一种司法权运行的理想状态,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实现和谐司法,要求法院改变机械照搬法条、一判了之的工作方式,强调“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机制、司法方式、司法结果、司法秩序、司法环境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以最快捷、最简便、成本最低的方式协商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汤小夫

 

   理论解析:能动司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能否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能否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是社会评价司法的最高标准;二是司法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而不能满足于被动受理案件;三是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英姿

 

  能动司法是对社会需求的主动回应

 

   高层声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前瞻性,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样本:早在20083月底,浙江高院党组在审阅当年一季度全省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时,发现数据背后所隐含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向、新问题,如借款、担保等纠纷案件同比增加68.65%,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比上升82.2%,因企业陷入困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幅高达92.78%。针对上述问题,浙江高院党组敏锐地意识到,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已经对浙江的经济造成冲击,并且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迅速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给法院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浙江高院党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418主动向省委作出了《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并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应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促进该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实务解析:当前正处于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我们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更加复杂,人民法院理应根据形势的变化主动、合理调整司法政策,科学确定能动司法的内容,做该做的事,做能做好的事。结合我们浙江实际,全省法院将更加注重对形势发展变化的研判,注重司法政策和司法建议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强化司法保障,调节经济关系,确保法院工作与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目标和要求相契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魏新璋

 

  理论解析:社会的司法变革、完善可能并不是一种强大的国家力量对固有社会结构和治理模式的“格式化”,而是不同力量之间的不断互动和不断选择的过程。当代中国司法不完全等同于正式制度层面所要求的状态,也有异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司法形态。人民法院立足国情、尊重传统,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利用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手段,回应社会需求,务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这是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司法进步和完善的起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其才

 

   追求公正高效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

 

   高层声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样本:2008年,天津全市23家法院普遍建成诉讼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他们通过现场推动会、经验交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不断深化诉讼服务职能,拓展诉讼服务领域,规范诉讼服务活动,完善诉讼服务机制,使诉讼服务中心成为人民法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窗口和平台。

 

   该市法院诉讼服务机制建立以来,共提供导诉、诉前调解、立案审查、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判后答疑等一站式服务18.5万余人次,通过热线电话和接待来访的方式,为4.8万余人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缓解了告状难、申诉难问题。根据天津高院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显示,94%的当事人和群众认为法院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后提高了办事效率,90%的当事人认为通过诉讼服务中心能够实现其来访目的。

 

   实务解析:审判工作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也必须坚持高效。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利益格局急剧变动,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人民法院,收案数快速增长,审判压力加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因此,传统的诉讼模式越来越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天津高院坚持能动司法,决定创新诉讼服务机制,以建立诉讼服务中心为载体,以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着力打造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一站式便民利民诉讼服务,高效司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金奇男

 

   理论解析: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导下,不断推出各种新举措和新实践,根据其宗旨和目的看,实施司法便民举措,就是突出能动司法的高效性。我国“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工作要为人民服务,司法工作应充分体现便利、高效,让人民满意。现在各地法院相继成立了便民诉讼服务中心,加强立案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就诉讼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可能遇到的风险提前告知,将司法服务的空间前置到诉讼发生之前,使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