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研讨能动司法
作者:袁祥、郑晋鸣、王逸吟 发布时间:2010-05-06 浏览次数:193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今天向在此间举行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发来贺信,要求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是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报联合举办的。论坛上,160多名法学界专家与司法实务界代表汇聚一堂,共同探讨能动司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能动司法的实践创新。
长期以来,是能动司法还是谨守司法克制,是积极司法还是消极司法,一直争议不断。正是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
王胜俊在贺信中指出,司法的政治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能动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满足群众需求,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审理执行案件,努力维护人民权益;司法的法律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适应法治建设的进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
王胜俊强调,要从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规律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要求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推进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论坛上讲话。他指出,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要工作的重要举措。
他说,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既是人民法院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也是必须承担的职能使命。他强调,要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坚持能动司法,实践能动司法。
2009年以来,本报密切关注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先后发表了《金融危机下司法的责任和担当》、《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等文章和《“偏离人民性,司法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所思所想》的通讯,对推进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报总编辑胡占凡在论坛上致辞时说,这一组报道履行了本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宗旨和职能,体现了本报法治宣传和司法报道的理论深度和学术品格,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表示,本报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高度,继续深化对法治宣传和司法报道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本报法治宣传和司法报道的特色意识、理论深度和思想厚度。
胡占凡指出:在中国一步一步走向法治的时代,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记录者、见证者,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也许关注的是一个个事件,一个个案例,是结果,是个体的命运。而作为知识分子,作为法学家,作为学者,通常超越对个体命运的关注,更关注制度的命运,更关注法律的命运。他表示,要继续改进本报法治周刊的编辑工作,进一步办好“法治论坛”、“对话”和“一周观点”等栏目,把更多的版面和栏目留给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给他们提供更多关注制度、关注法律的讲坛和天地。
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也在论坛上致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等三位大法官作了主题发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大法官作了书面发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