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见“春风”
作者:王明新 娄银生 发布时间:2010-05-07 浏览次数:1884
非“一时之需”系“长久之计”
从去年以来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与实践中可以看出,对能动司法这个概念,记者注意到,有多种解释和理解。公丕祥大法官认为,所谓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在公丕祥大法官看来,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提出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理念和强调宽严相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等政策,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人民法院正在回归能动司法,积极回应时代变革的司法需求。
公丕祥大法官说:“坚持能动司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在表现出对能动司法坚定、执著一面的同时,公丕祥还强调了能动司法的边界,称司法不是万能的,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的适度能动。不能大包大揽,既要做到积极有为,不缺位,又不能越位和错位。还要在坚持依法司法、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进行能动司法。”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亮点纷呈,成效显著。”公丕祥大法官深切感到,“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特色和最大的亮点是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它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
制度机制是重要保证
“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政策和司法理念,关键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周溯大法官认为,这需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二是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三是要正确处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四是要正确处理诉讼调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五是要正确处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六是要正确处理司法被动性与司法主动性的关系。
“目前的关键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现能动司法。”周溯大法官说,“首先是要切实转变司法工作理念,解决认识的问题。西方的能动司法主要是指法官造法、司法权的扩张等,重点解决的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及其边际问题;而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重解决的是如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问题。”
据此,周溯大法官建议,“坚持能动司法,制度机制是重要保证,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体现能动司法要求的长效机制。”他提出,“应健全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通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应对之策和具体措施,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切实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把握民需,大力推行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健全审判质效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机制。”
关键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
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建立健全机制制度,切实把能动司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罗殿龙大法官告诉记者:“我们不断探索符合民族地区工作特点的司法工作模式,对能动司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感受,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
罗殿龙大法官介绍说,边境贸易是广西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广西有8个县市与越南交界,有27个边民互市贸易点。广西高院主动开展边境贸易纠纷专题调研,指导口岸法院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化解了大量边贸纠纷,推动了边境经济发展。
广西于2009年在全区开展调解年活动,探索建立了适应民族地区特点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全区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超过64%,提高了19个百分点。有的人民法庭做到了100%调解结案。
“能动司法在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罗殿龙深切地这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