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杨维汉 发布时间:2010-05-07 浏览次数:1930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对人民法院进一步坚持能动司法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
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5日在江苏盐城举行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指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
“目前,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种纠纷都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反映了当前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处理好这些纠纷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景汉朝说,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就是要自觉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进一步坚持能动司法,对广大法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景汉朝说:“法官必须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提高处理社会问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要进一步深化服务型司法的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向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