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车辆未及时付清车款 司机“罢工”导致游客飞机误点
作者:庆妍 发布时间:2010-05-11 浏览次数:385
租用车辆未按“行规”结清租车费,司机因车款问题坚持不肯开车,导致40多名外地游客飞机误点,造成巨大损失。孰是孰非,秦淮法院近日对此起特殊的运输合同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方:租赁公司违约导致旅客飞机误点,旅行社承担经济损失。
原告南京某旅行社诉称,2009年6月我方接待旅游团因车辆配置不足,向被告借车一辆,被告向我方出借金龙大客车一辆。在行程的最后一天,被告应将团队送往机场乘航班返回昆明,但被告的驾驶员因车款问题坚持不肯开车,经民警调解被告同意开车但中途车又停下,原告方导游只有让游客下车欲分别打车去机场,但被告方的司机不肯打开行李箱,拖延至16:45时才开车前往机场,至机场时飞机已离港。被告的行为造成40多名游客全部误机及其他的经济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机票款41517元、住宿费17425元、租车费3500元、用餐费115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67909.5元。
被告方:原告方未付清车款,我方不存在违约问题
被告某租赁公司则辩称,本案应为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是托运人,我单位是实际承运人。我方提供的包车服务无违约之处,服务周到收到游客的好评。在原告的订车单中明确约定了运费支付方式为“现结”,就是现付的意思,根据行规原告应至少先付给派车单位或其司机油费及过路过桥费,送团前结清全款,而原告分文未付,被告方驾驶员在最后送团去机场时要求其至少出具一张欠条亦遭到拒绝。我方认为原告方有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所以在原告拒不履行支付运费义务的前提下,有权拒绝运输;原告方作为旅游团队的接待单位,负有保证旅游团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责任,但其牺牲旅游团的利益拒不支付运费,导致根本性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理应由原告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运费“现结”
南京秦淮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运费“现结”是什么含义?为此,承办法官就此向南京市旅游协会(简称旅游协会)进行了调查,旅游协会提供意见为:“现结”一词为行业内惯例用语,如果约定“车价现结”就代表车到付款的意思,如果是送团之后付车款称“交团结清”。根据双方“车价现结”的约定,原告应当在被告车到之时或被告催要之时首先履行其给付运输费用4500元(即双方约定的包车费用)的义务,但直到游程结束及至机场的路上,经被告方多次催要乃至报警,原告均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原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导致根本违约,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再承担责任。原告作为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一方,应充分考虑游客利益,保证行程不任意中断,即应当按时付款以避免纠纷的产生;被告无权扣押属于游客的行李,但被告驾驶员朱某拒绝车上游客自行到行李箱取行李离开的行为,并无不妥,因为当时原告方导游不在场,若让游客自行拿取行李离开,行李短少、遗失或错拿等情况均可能发生,游客若要取行李下车应当在原告方导游在场且与被告方办好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原告导游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通知游客自行拿行李下车的做法是不妥的。综上所述,原告因自己的违约行为导致游客误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据此,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南京某旅行社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