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闪耀民主的光辉-东海法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实
作者:李健 秦臻 发布时间:2010-05-11 浏览次数:1094
在刚刚结束的江苏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东海县人民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该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做法同样受到了东海县人大领导的肯定和表扬。东海县人大副主任董步祥说:“(东海)法院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教育培训、参与审判日常管理、为人民陪审员提供误工补助等,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在民主司法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做法很好。”
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
东海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人员素质上认真把关、层层遴选,在经费保障上积极争取、落实到位。该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到三个到位。即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该院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政治处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在做好陪审员选任工作时,该从部门推荐的名单中,认真筛选出20名素质优良的候选人报请县人大批准任命。使20名来自妇联、信访、环保、财政、金融、卫生、工会、村委等社会各界优秀人才走上了人民陪审员的重要岗位。
切实加强陪审员培训和管理
东海县法院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除集中培训外,还采取“学、讲、观”相结合的方法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等刊物,赠阅《东海法院通讯》,鼓励人民陪审员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组织资深法官围绕庭审技巧、经验等内容给人民陪审员授课;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进行庭审现场观摩,庭后,主审法官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通过学习和培训,使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都有了较大程度提高。
对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须的各项开支,该院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和政府财政部门积极沟通,争取支持。该院党组专题研究确定了陪审员的补助标准为每参加陪审一案补助50元。到目前为止,有的陪审员已累计领取陪审补助2000多元。
为了调动和保护了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的积极性。该院还积极做好人民陪审员评优授奖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的统一要求,该院已将人民陪审员纳入法院奖励体系,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该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表彰和奖励决定及时书面报告人大,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最近,该院就对在人民陪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民陪审员刘勇同志给予了表彰和奖励。
让人民陪审员发挥应有作用
尊重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发挥应有作用是东海法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键一招。该院规定普通程序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都要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同时明确人民陪审员享有合议庭参与权、庭前知情权、合议庭评议权、案件提交权、民事案件调解权等五项权利。这些硬性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应有作用。
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的优秀人民陪审员刘勇同志对笔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 2006年他参与陪审一件行政案件,起因是桃林村一村民建房,乡规划部门审批建两层,他建三层,影响了后排居住的耿某采光、滴水。为此耿某要求政府处理,政府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测量、拍照,但未下处理决定,耿某认为政府不作为,遂于2006年9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做出处理决定。庭审中政府表示近期作出处理决定,随后政府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耿某撤诉,决定虽已送达,但处罚相对人不愿履行。耿某要求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政府未及时答复,耿某再次诉至法院。庭审中政府表示立即申请执行。耿某二次撤诉。政府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认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听证程序,属程序不合法裁定驳回申请。对此,耿某十分不满,认为法院偏袒政府,刘勇以陪审员的身份与其交流,说明法院裁定是正确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必须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案中的处罚决定书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以法院驳回申请。听刘勇说的入情入理,又来自群众,耿某的情绪平和了许多,为了彻底平息纠纷,承办法官邀请刘勇一起找政府协调,最终促使政府补偿耿某10000元,从而平息了两场行政官司。
刘勇由衷感叹说:东海县法院在审判、执行等环节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陪审、监督执行,放手让陪审员调解案件,真正让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