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眼中的“能动司法”
发布时间:2010-05-12 浏览次数:1862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
我们所说的能动司法,并不涉及司法有没有能动性的问题,而是涉及司法有多大能动性的问题,研究的是司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介入、对诉讼的干预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度问题。如果司法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取向,这就是能动司法;如果表现出比较保守克制的取向,则不能称之为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这一概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从而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它与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理念是并行不悖、一以贯之的,决不是人民法院的应时性的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
司法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 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重解决的是如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发挥职能作用的空间更加广阔、任务更为艰巨。司法的功能和社会对司法的期待绝不仅仅是单纯地适用法律,更多的还是要通过审理案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司法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纠正违背能动司法要求的错误倾向,确保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自身科学发展。
主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主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积极作为,有效服务,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活动。
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学说为指导,在传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借鉴、吸收中西方法学和社会学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和长期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它具体体现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工作中的有机延伸,是司法在当代中国社会角色中的自觉校正,成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