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能动司法的规律、规则和规范
作者:郭士辉 王明新 娄银生 丁广宇 发布时间:2010-05-12 浏览次数:1989
编者按: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是坚持能动司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理念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了进一步夯实能动司法的理论根基,从大量生动的实践中梳理出能动司法的规律、规则和规范,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融入能动司法的积极元素,
此次论坛聚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160余人,围绕中国特色能动司法的基本原理、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社会矛盾化解、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等问题,采用专题发言、自由发言和专家点评等形式,展开了深入热烈的交流探讨。既提供了宏观的理论分析框架,又展示了细致入微的实践探索;既在坚持能动司法努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上达成高度广泛的共识,又为探索实践的细化规范方面留下了深化认识的余地。
一、理论架构:解决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
2009年,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对能动司法的内涵、意义、要求等问题的回答,搭建了能动司法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的基本理论框架。进一步夯实能动司法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是当前有效指导能动司法实践,澄清理论模糊认识的当务之急。
关于能动司法的内涵。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当前有关能动司法的观点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就当代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关系未能达成完全一致;二是定义不统一,讨论对象不一致,各自为政、各抒己见。因此,应当客观看待实用主义意义上的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社会价值和表现形式。从两者追求促进社会福祉的共性上来看,不能绝对割裂和忽视能动司法的理论渊源,要有所借鉴、有所扬弃;应当建立一个共同讨论的平台,围绕一个基本确定的含义进行深入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夏锦文认为,两者虽有联系,但基本内涵不同。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是指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回应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强调的是法院和法官如何积极履行职责,主动顺势而为,有所作为。两者在形成语境、适用领域、发挥程度以及司法主体上表现出更多的差异性。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不同,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更多的会议代表聚焦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定位阐释了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并形成了基本共识。
关于能动司法的社会基础和必要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认为,当前社会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导向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农民的角色发生了一些变化,民众之间发生纠纷后,单纯依靠礼俗、民间习惯法进行自忍、私了的情况逐渐减少,大部分情况下会诉之法院。从这一角度来看,能动司法的提出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与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是一致的。而且,就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而言,能动司法在古今关联中继承了中国固有社会优秀的司法传统,汲取了一定的精神营养,总结出了某些规律性的认识,对中国固有司法的伦理传统表达了某种程度的尊重。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立民认为,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能动司法取得成功的原因在于:满足了社会司法资源不足的需要;满足了社会对公正高效优质司法的需要;满足了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法学研究》总编辑张广兴认为,能动司法能被党和政府接受、能被人民认可,原因就在于它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解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基于不同的知识和不同文化背景,各地措施和经验应有所不同。顾培东认为,能动司法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它是对司法走向的适度调整,是对科学发展观等主流意识形态的回应,是社会各界对司法认同程度不高的回应。
关于能动司法对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能动司法的生命活力根植于丰富的司法实践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认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坚持能动司法最重要的任务,也是迫切需要研究的现实课题。三项重点工作的每一项要求都与人民法院的职能息息相关。必须不断深化能动司法研究,强化能动司法的实践,做到能动地依法服务大局,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能动地服务人民群众。
夏锦文认为,能动司法的实践因法院层级和职能分工的不同而各有侧重,宏观上最高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多通过具有前瞻性的调研制定司法政策为能动司法提供指导和支持;微观上,基层法院身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量的审判任务,实践着更为广阔的能动司法工作,必须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要灵活运用裁判方法,要完善司法创新举措,要适度参与社会管理。高其才认为,能动司法要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情、理的有机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
吴英姿认为,能动司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努力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是社会评价司法的最高标准;二是司法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而不能满足于被动受理案件;三是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的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角色。
二、鲜活实践:展示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
王胜俊院长去年在江苏调研时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一年多以来,各地法院积极实践能动司法,特别是在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自觉而为,采取了许多好的做法,为服务大局、促进经济企稳回升作出了重要贡献。
江苏三级法院普遍设立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分析研判,共形成调研报告679份,向党政机关和企业提出司法建议1256份,江苏高院还出台了《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并就相关审判工作和案件审理出台10余份文件。全力推动和指导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运用,尽力挽救因受金融危机影响遇到暂时性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成功审结企业破产重整案16件、破产和解案8件,涉及债权158.25亿元、职工1万余人。其中,苏州法院审理的苏州雅新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无锡法院审理的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案件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重庆高院针对金融危机期间的社会经济条件突变,准确做出了案件变化预判,形成了《重庆法院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增长的研究与对策》。
针对金融危机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形,浙江高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严格把握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确为生产经营所需而向不特定人员筹集部分资金的行为,不轻易动用刑罚,防止因机械执法而扩大打击面,保障金融危机下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生产经营或投资所需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按集资诈骗犯罪依法严惩。
近年来,针对当前形势和上海政法工作的实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不断更新理念,创新形式,积极能动司法。2008年推出的“司法服务民生六项举措”,2009年推出的“司法服务大局二十八项举措”,都取得较好的成效,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2010年,在巩固深化拓展上述举措的基础上,向社会全面推行系列审判白皮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认为,国际金融危机促使中国提前加入到了世界管理秩序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注意到全球化过程中的中国的世界使命问题,注意把握国际大局。罗东川认为,把国内和国际形势联系起来全面分析、通盘考虑,历来是我们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方法。大局不仅仅是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并不是在真空中司法,能动司法必须积极回应时代的变化,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时代课题: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贯彻能动司法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关键是找准与三项重点工作的结合点。“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能因循守旧、被动应付,而必须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王胜俊院长在今年4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提出人民法院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的十个结合点时,首先提到能动司法。这对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
景汉朝指出,能动司法既是理论也是实践,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必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强化能动司法,提高服务水平,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发扬去年以来坚持能动司法的经验做法。
关于能动司法与社会矛盾化解。当前,随着经济成分、社会组织结构、利益主体、分配方式、价值观念的日趋多样化,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反映到司法领域的表现是涉诉矛盾纠纷较为尖锐,群体性纠纷增多,化解难度增大。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不容忽视。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晖国认为,社会理性、社会生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永恒运动中体现着社会需求,因此,为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对司法理念和实践进行创新,回应转型社会的价值需求,能动司法即是在此情境下作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被提出。能动司法有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形成规则之治的功能,对当下中国秩序重构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郑成良、吴英姿等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加强速裁程序,推行大调解,目的就是要努力使司法便利、廉洁、高效,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些具体措施概括起来就是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
在实践方面,山东潍坊中级法院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江苏盐城中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年报制度、人民法庭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制度,四川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以及北京朝阳法院的诉前调解和解工作机制,都给我们提供了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生动样本。
关于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也不断地发生着转变,而人民法院作为规则之治的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必将承担起重要的作用。
顾培东认为,社会转型期,国家调控有不断加强的趋势,人民法院不得不积极回应这种趋势,通过延伸审判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吴英姿认为,当代中国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在经历由意识形态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转变过程,旧的控制机制失效,新的控制机制没有形成,社会控制一度出现“真空”状态,急需一种具备理性规约能力的控制机制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社会对新社会控制机制的渴求客观上催生和促进了法律或司法控制的发展。
苏州中院副院长王侃认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人民法院的“分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分内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
江苏高院行政庭副庭长朱建新认为,消解行政争议的根本,在于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机关提升管理社会的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这就要求行政审判必须拓展审判职能,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使行政审判的功能通过审判之外的方式得到放大,从而大大增加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力。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院长陈勇认为,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事务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优化内部机制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在实践中,天津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重庆荣昌法院的“和力模式”纠纷化解权配置,都给与会代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关于能动司法与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廉洁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随着司法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也面临着重要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力认为,公正廉洁司法有评价主体从法院自我向人民群众的转化问题,能动司法就是要回应这种转化,通过提高文明的司法服务,通过柔性司法化解矛盾,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产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权威。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院长任国凡认为,能动司法为公正司法积累了新的政治资源、提供了新的裁判视角、打造新的评判标准,同时也使法院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使社会监督更加全面有效。
江苏省沭阳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其苏认为,能动司法与公正廉洁司法之间是互为保障、相互促进的关系,即公正廉洁司法是能动司法的基础和保障,反过来能动司法也可以有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在实践方面,各地法院积极落实公正廉洁的各项保障措施,对增强队伍素质、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坚持“零容忍”的理念,建立分权制衡的腐败预防机制、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威慑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深化审判监督、强化审判管理、拓展机制创新、提升队伍素质等六个方面的主动作为,对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要价值。
四、纵深思考:理论挖掘和实践探索永无止境
此次论坛的召开,交流了思想,荟萃了观点,在肯认和坚持能动司法上达成了高度共识;一致认为,论坛的召开为深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与此相关的探讨并不会停止,对能动司法的理论挖掘和实践探索将永无止境。
能动司法是2009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提出的重要司法理念。经过一年多的有益探索,能动司法已经超越了它被提出时的具体语境,在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上,在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坚持能动司法,并非一时之需,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暂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功能使命、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该不断深化能动司法的实践,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可以肯定的是,能动司法当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
论坛达成了很多有益的共识,但也不乏思想的交锋和智慧的碰撞,其间也揭示了不少仍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具体问题。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提出,要从更广的视野,更高的角度加强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应进一步研究政府转型和能动司法的关系,科学发展观和能动司法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能动司法的关系。季卫东提出了中国的乡土社会问题,90年代后社会的多元化问题,并认为需要深入研究司法如何服务于经济,服务于政治,服务于人民的问题。罗东川认为,研究和实践能动司法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不断解放思想,尽快实现理论和实践创新。应当多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不断与时俱进,从理论上作出新的回答,在实践上作出新的回应,应当在吃透国情上多下工夫,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清醒认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应当正确把握人民法院的基本属性,准确定位人民法院的职能。
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也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提升。正如有专家所言,只有理性的判断,才能使能动司法获得正当性,也只有理性的能动司法才是我们这个时代所诉求的。和谐社会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意味着有了矛盾可以按照既定规则顺利有效地解决,中国式的能动司法促使法院在参与社会决策、资源分配、促进和解、解决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表现越来越积极,尽管对能动司法的民主非难和对它滥用的担心时常伴随左右,但能动司法在多数时候确实发展了法律,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为人民留下了许多司法超越法律而直接与司法正义相联系且不断吸取正义的光辉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