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护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作者:徐育 张羽馨 发布时间:2010-05-13 浏览次数:1920
我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三保”,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全国法院引起了强烈反响。在最高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估中,我省法院连续两年位居第一。最高法院领导在我省视察期间,也给予了高度评价。省委、省政府、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先后作出了370多次重要批示,充分肯定法院工作成效。为应对今年经济转型期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进一步深化和延伸司法审判服务,4月15日,省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七个部分二十五条措施为依法审判提供了司法政策指导,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
准确适用法律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案例:转移股份逃避债务
2007年11月1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支行以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长椿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为由,提前收回4000万元借款,并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查封了为长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江阴丰路彩钢板有限公司(简称丰路公司)在无锡市申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申发公司)的2001.6万元股权。案件审理期间,金瓴公司提出异议,该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受让了丰路公司在申发公司的2001.6万元股权,并支付了转让款。之后,又以2001.6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江阴市荣盛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并在银行认真核实账务进出款项后,认为丰路公司与金瓴公司以股权转让的表现形式,恶意串通,转移丰路公司资产,以达到逃废丰路公司所欠银行债务的目的,依法判决2007年11月9日丰路公司与金瓴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对策:严格审查合法性,保障经济结构调整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对于这样的经济纷争,省法院《意见》保障经济结构调整中明确提出,妥善审理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企业设立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对于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导向、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行为不轻易认定无效,促进资本投入和流转。
《意见》第一条明确,对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所形成股权的司法保护,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转移。严格审查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和资产评估的合法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准确适用省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慎重采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增加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积极运用调解方法化解民营企业纠纷,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发展。
据省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在经济转型中,必然有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难的问题,这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对于这类问题,《意见》明确,妥善审理中小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出借人所持借条、借据等借款凭据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减轻中小企业利息负担。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的不当收费、处罚等行政行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中小企业债务纠纷,积极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境。
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
案例:自救失败提出申请破产重整
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注册资本为48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柔性线路板、硬性线路板及相关电子零配件产品,市场份额占有率高,是业内的佼佼者。但是,自2008年开始,受宏观调控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流动资金大幅减少,原材料采购资金不足,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外债高达6亿余元。在企业重组自救失败后,向苏州吴中区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经过审查后于2009年3月9日通过了裁定准予对公司重整,并于当日指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重整管理人。经过几轮的债权人会议,以及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核、表决,9月18日,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据此作出裁决,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作出公告,佳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对策:运用企业整顿、和解制度,帮助企业恢复生机
有这样一组数据,近年来,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全国每年维持在80万户左右,而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仅3000余件,且呈逐年下降之势。这表明很多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造成大量的债务纠纷诉讼后难以执行,不仅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债务企业职工权利的保护也非常不利。因此,省法院《意见》第10条明确要求,各地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重整、和解申请,运用企业整顿、和解制度,帮助那些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国家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佳通公司破产重整的成功实施,避免了企业退出市场和职工下岗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切实维护了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
《意见》规定,对于金融和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要健全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合议庭,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新产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建立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机制,密切关注金融体系运行情况,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既注意甄别和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又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加大环保案中侵权人的举证义务
案例:生态污染鱼苗死亡
苗克华自1998年开始承包东海县房山水库进行水产养殖,并且在2001年与东海县房山水库管理所签订了《水库水面经营续包合同》。2005年,苗克华养殖的水产品获得江苏省海洋渔业局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就在这一年,苗克华发现水库出现死鱼。经过相关部门检测调查,水库由于受到上游污水污染引起鱼蟹死亡,上游污水的来源为东海县顺泰酒精厂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通过现场调查,结合检测报告,认为顺泰酒精厂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苗克华经济损失188.346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顺泰酒精厂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策: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建立“三审合一”机制
据了解,顺泰酒精厂虽然提出上诉,但同时也对排污行为进行了反思与改正,所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均通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而二审判决生效后,东海县西开发区向张谷水库排放污水的生产企业均受到震动,认识到对于以前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意保护环境的行为,虽然能给当地经济提供了税收,节约了自己的生产成本,但是污染了环境,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各企业排放的污水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才排放。自该案判决生效后,东海安峰山水库及下游的房山水库再也没有发生过水体污染事件,就是安峰山水库上游的张谷水库,由于注入的都是经过处理过的污水,水体逐渐变好,目前水库管理人正准备对外发包养殖。
在《意见》的第四部分中,对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两条明确司法措施。各级法院在审理各类环保案件中,要正确使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大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合理确定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份额和责任方式,全面赔偿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促使相关企业重视环境保护、从源头消除水污染发挥了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推进节能减排和环保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