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以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不少成绩。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强化能动司法,及时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政策,出台了不少有力措施,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

 

  记者:为什么说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呢?

 

  景汉朝:人民法院具有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辩证统一的三重属性,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其中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从人民法院建立、发展和完善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特征,是人民司法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我们在苏维埃时期就形成了包括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在内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特色制度;陕甘宁边区时期“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等,无不是结合当时特殊时期、特殊背景以及人民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而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早在1953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就强调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为此,当时建立了11个铁路运输专门法院,两个水上运输专门法院,并专门设立了经济建设保护庭,县级人民法院还设立了3800多个巡回法庭。1978年改革开放后,经济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庭的建立、少年法庭的组建等等,都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息息相关。可以说,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要求我们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坚持能动司法,实践能动司法。

 

  记者:如何理解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景汉朝: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理念的要求,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依法制裁犯罪分子,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并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种纠纷都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反映了当前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否处理好这些纠纷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文明司法、和谐司法,避免激化矛盾,妥善化解纠纷。既要准确适用法律,也要关注案件背后的各种因素,关注案件类型的变化,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坐堂问案,也要主动调查研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司法需求和关切,探索和提出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

 

  记者: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上,中央领导明确提出2010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重点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请问坚持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什么关系?

 

  景汉朝: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明显增强,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整个社会都期望通过司法审判形成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平息、诉求有回应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要深入了解社情民情,提高处理社会问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要进一步深化服务型司法的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调查研究,倾听社会呼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要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就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恪守“五个严禁”,常怀为民之心,换位思考,向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