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自20083月起,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索改革,以突出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参审性、能动性和保障性为特点,有“吴中模式”之称,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批示肯定。

 

  数量显示,2009年,吴中区法院的陪审率达到84.78%,其中98%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以息诉服判,超过3成的家庭婚姻纠纷案件达成调解。

 

  “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仅让公众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拓展了司法民主,还极大地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吴中区法院院长钟毅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吴中模式”的主要特点。

 

  发挥陪审员专业优势

 

  20086月,吴中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强奸、盗窃案。虽然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其他相关证据当庭指控被告人系强奸既遂,但被告人还是对其是否得逞提出了异议。这一情况引起了庭审中从事医务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姜丹青的重视。

 

  合议庭经过详细的调查,结合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和病历,最终认定了被告人强奸未遂的事实,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官、检察官更多地从法律专业和庭审程序中把关,而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法官释疑解难。”姜丹青说。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帮助法院在庭审中弥补知识缺陷的案例,在吴中区法院已经不属于鲜有的个例。就在不久前,在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再次用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辨明了是非,使案件迅速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了解,吴中区法院改变了最初只有10名人民陪审员时的专业面过于集中的情况,目前的人民陪审员涉及的行业包括教育、医卫、妇女儿童、金融、建筑等十几个行业,甚至还有个体工商户和保安员,这些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选任并递请人大任命后,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都逐步熟悉了陪审工作。

 

  “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体现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上。”该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因为陪审员本身的平民身份,使不少民事案件在调解中,法官更多地考虑到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而当事人也更加易于接受陪审员意见,实现了法官掌握司法程序和法律法规适用,陪审员侧重考虑案件细节的良性互补。

 

  解决“陪而不审”问题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普通群众的认知水平,其对案件评判是检验案件裁判结果能否为公民接受的一杆标尺。”钟毅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要注意防止个人办案越多越好的误区,那会使陪审员有日趋类似法官办案的专业化倾向,从而失去了陪审员制度本身的司法民主性,同时也要防止参审案件中的无从参与、无处着手等陪而不审现象,通过明晰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各自职责,发挥陪审员制度的优势。

 

  为此,吴中区法院从管理制度入手,先后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履职工作细则、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尤其是通过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保了管理的自主性。“参审案件的随机抽取、法官和陪审员进行检查互评机制等都由这个办公室独立完成,此外还负责陪审员与法院工作的对接联系和协调衔接。”分管该项工作的吴中区法院政治处主任张永平说,从制度设计上,保证陪审员办公室的独立性,让陪审员有更多的空间和自主权,也提高了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

 

  与法官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据介绍,吴中区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的重点工作后,从院党组到各部门、全体干警,均树立了较强的陪审工作意识。

 

  张永平说:“法官越来越尊重和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陪审。我们要求在案件审结后,法官要将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情况书面反馈给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人民陪审员也会反馈法官的工作作风、保障其履职情况等,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不仅厘清了陪审员与法官职责,法官也希望尽职尽责、热心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还促进了陪审员立足本职,发挥司法能动的作用。”

 

  鉴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业,2009年吴中区法院还在与辖区街、镇的共建中,发挥了来自镇、街道、社区、村委会的人民陪审员与地方的沟通协调作用,加强了基层单位与法院巡回审判点、特约调解点和诉讼服务点的联动,积极参与所在街、镇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0095月,吴中区法院还将现有的32名女性人民陪审员组织起来,成立了以涉少刑事案件为对象、以女性陪审员为成员的“爱心妈妈团”,着重开展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和法庭教育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