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百姓-记如东法院副院长缪战春千里送执行款
作者:陆圣斌 王新兵 发布时间:2010-05-18 浏览次数:1199
“我没想到,这笔债权在12年后还能拿到钱,更没想到的是院长亲自送到我手中。我一个外地人,一个70岁的老人,真切地感受到如东法院的司法公正。”日前,当江苏省如东县法院副院长缪战春带人将4万元现金送到湖北省孝感市余庆元手中时,余庆元老人激动地说。
1994年12月至1996年5月,江苏省如东县原九总乡俞某在上海承包某开发公司小区3号楼期间,向时任湖北省武汉市警宏实业公司上海经营部业务员的余庆元购买黄沙、石料等建筑材料,合计货款261779.35元,俞某先后给付147000元,尚欠114779.35元。余庆元在多次催要未果后,于1998年3月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俞某支付货款114779.35元和延期货款滞纳金20914.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俞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余庆元货款60000元,分别于
调解书生效后,俞某并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余庆元于
案件一搁就是10余年,余庆元也渐渐地对这笔债权不抱希望了。2009年,如东法院对往年中止执行的案件在逐一梳理、摸底的过程中,分管执行的副院长缪战春对此案非常重视,要求承办人执行局副局长张志一要尽一切可能,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搞好此案的执行。
张志一副局长第一次找到俞某谈话时,其态度很强硬,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来推脱,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还多次上访告法院执行不公。承办法官抱着不离不弃,敢啃“硬骨头”的精神,对俞某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查询银行存款,搜查住宅、查封、扣押家庭财产。
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加之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俞某渐渐地认识到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是躲不过去了,必须端正履行态度,于是由先前的抵触、排斥,甚至想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来阻止如东法院的执行,到积极配合,想办法履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承办法官的调解,最终确定由俞某一次性给付4万元了结此案。
在4万元到位后,如东法院考虑到余庆元年迈体弱,决定由缪战春副院长亲自远赴千里之外去送执行款,这在如东法院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