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施XX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看信赖保护原则
作者:陆亚婵 发布时间:2010-05-18 浏览次数:837
基本案情:
原告:施XX。
被告:XX市公安局XX分局。
审判情况:
XX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职权。本案中,原告施XX在市中心铜马广场东侧建军中路上故意裸露身体,有其本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接到报警后,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对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关于原告施XX提出其书面申请裸体游行,被告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通知原告是否许可,应当视为许可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举行游行禁止采取的方式。本案中被告公安分局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是否许可的通知,其行政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但并不代表原告施XX可以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进行游行,故被告以原告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对其处罚并无不当。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施XX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被告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告要求撤销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基本一致。
简要评析:
1、充分考虑原告的内心信赖和被告先前不作为的性质问题
本案原告以其行为已经申请,被告未作出书面答复,视为同意其裸体游行为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该案的判决,其本身没有争议。因为本案,原告申请撤销的是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该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那么笔者在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原告为什么在没有得到被告的答复后,于申请的时间进行其裸体游行行为。其基于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信赖,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后来,被告以原告的裸体游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进行治安处罚。那么姑且这样认为,原告的裸体游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原告已明确向被告提出游行申请,被告并未在规定时间给出答复或禁止或告知原告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尔后,原告做出了裸体游行的违法行为。这个过程中,原告因裸体游行而被作出行政处罚,与被告的不作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其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可是,普通民众无法确切知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本案中,原告以为其裸体游行行为只要得到有关机关的许可就可以作出。我们知道,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一方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程度,该一方就可能获得案件的胜诉。那么,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笔者以为,并不能仅仅生硬的对照法条来评判当事人的行为,我们要探究实施行为下的内心动因。我们的民众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时,民众的内心对行政机关是信任的、确信的。行政机关作出行为代表的是政府,拥有着权威。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评判应该以比要求行政相对人更严格的标准,因为行政主体作为专业的执法部门,应该具备专业的素养。该案中的被告的先前不作为行为就是一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先,导致了原告的后续被处罚行为。
2、合理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相对人因为信赖既存的行政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则不能因为后来的行政行为的变动而使其遭受不能预见的损害。该原则要求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①我国目前仅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然而,从法的安定性原则和建设诚信政府的角度出发,信赖保护原则应该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本案而言,原告是基于对行政机关所作(消极不作为)行为的信赖而产生后续行为,被告的不作为就是对原告行为的一种默示,一种许可。后来,被告又以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的后续行为进行处罚,就是对自身行为的一种反复无常,而非判决书所言的仅是一种不当行政行为。普通公民不是法律专家,如果在他们对法律认识不够的情况下,其通过自认为合法的形式,欲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执法的行政机关有法定的履职义务却不履行,明知而不制止,就是一种渎职,应该对公民造成的损害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本案中的原告也可以据此提出要求。
参考文献:
①吕艳辉:《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论析》,载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