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鹊巢鸠占”法院判决搬离
作者:刘思沁 发布时间:2010-05-24 浏览次数:399
近日,苏州沧浪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占有物返还纠纷,对簿公堂的双方是昔日的儿媳妇和公公婆婆,本是一家人,到底是为了什么事要闹到这样的地步呢?
小王与小张于2005年结婚,婚前以贷款形式在苏州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婚房,所有权人登记为小王与小张共同共有,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但是好景不长,2009年两人就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存款归男方小王所有,夫妻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归女方小张所有,并由小张继续偿还尚未还清的贷款。在离婚后,小王就主动搬出了那套房子,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出现了,小王的父母一直与小两口同住,小王搬了出去,可是公公婆婆却怎么都不肯搬走,“赖”在了昔日的儿媳妇家,小张这下不乐意了,自己已经离婚了怎么还能和前夫的父母同住呢!她带着孩子住回了娘家,同时,一纸诉状把老王夫妇告上了法院。
老王夫妇不愿搬走也不是没有理由的,据他们说,小王和小张的婚房是他们卖了自己的房子,用卖房款40万元进行首付并装修的,小王与小张只是支付贷款而已。当初购房时他们与儿子小王约定好房产证上写老王夫妇的名字,但是小王却背着他们把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和小张的名下,现在虽然房子不在其名下,但买房的钱是他们出的,而且他们一直居住于此,没有理由搬走。如果非要他们搬走,就把出资的40万元还给他们。
小张承认老王夫妇曾支持小两口少量款项,但父母在子女购房过程中给予少量资助系人之常情,在法律上应视为赠予,而且这笔钱根本不够首付,是自己和小王想尽办法才凑足了首付款,并且办理了贷款,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老王夫妇是知道小王为买这套房屋办理了贷款并进行偿还的,根据常识就应该知道贷款人必须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或配偶,也就是说小王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这套房子是他们两人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约定归小张所有,协议就应该有效。
根据法庭调查及证人小王的证词,小王证实了买房时老王夫妇少量资助,其余款项都是他和小张共同承担的这一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和小张是房产的所有权人,虽然老王夫妇认为该房屋是委托小王购买,但即使老王夫妇出资,也无法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出资并不等于产权,且双方是父母子女关系,当房产仅登记为子女所有时,可视为长辈对晚辈的资助,符合常理。现在小王与小张已离婚,小王同意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归小张所有,小张有权要求老王夫妇迁出该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老王夫妇将房屋返还给小张,老王夫妇不服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本是一家人,却为了一套房子的归属问题闹上了法庭。社会迅速发展背后的高房价催生了越来越多人为了房子,父母兄弟反目,甚至闹上法庭,承办法官提醒,买房对以家庭来说是一项很大的支出,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出资份额、产权、归属问题都应明确,即使是一家人,也要做到亲兄弟,明算账,避免发生纠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