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备受关注的南京“4·18”抢劫案经历二审尘埃落定。拿刀捅死见义勇为英雄于葆林的被告人陈浩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彦培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备受关注的南京“4·18”抢劫案经历二审尘埃落定。524日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维持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拿刀捅死见义勇为英雄于葆林的被告人陈浩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彦培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任彦培、陈浩经预谋后携带铁锤、尖刀等凶器,先后在河南省焦作市、江苏省南京市实施抢劫犯罪,采取捂嘴、砸头等手段,抢劫被害人秦喜爱财物并致其重伤。2009年4月18日,在南京市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梁莉宁财物后逃离,在被群众抓获任彦培时,被告人陈浩持刀上前刺戳被害人于葆林、梁莉宁、张定华等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09年9月10日,该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公开审理,当年12月16日一审宣判。

  昨天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认为,两被告人预谋犯罪,在公共场所、闹市区公然持刀抢劫,在抢劫犯罪中抗拒抓捕,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