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级法院对轰动南京的“4·18”抢劫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杀害于葆林的主凶、被告人任彦培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陈浩死刑,任彦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2009年4月18日下午4点多,南京市白下区常府街与三条巷的交叉路口,刚刚从常府街农行网点提取2万元现金的市民梁女士,被两名歹徒从背后袭击并抢走了装有2万元现金的挎包。52岁的于葆林与71岁的张定华挺身而出,与众人合力将其中一名劫匪任彦培摁倒在地。这时,已经逃出很远的另一劫匪陈浩持刀返回,刺伤于葆林、张定华和梁女士,并带着同伙趁乱逃脱。见义勇为好市民于葆林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英勇牺牲。张定华与梁女士经抢救脱离危险。陈浩和任彦培二人在逃跑的过程中又窃得手机一部和钱包一只,共价值1386余元。4月20日,二人在淮安农田里被警方抓获。
同年12月1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持刀刺死于葆林的劫匪陈浩被判死刑,另一劫匪任彦培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任彦培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遂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当庭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