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镇江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少年法庭或少年审判合议庭为阵地,以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完善预防、帮教、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自1988年市中院设立全市第一个涉少案件合议庭以来,目前全市7家基层法院中,有3个少年法庭,4个少年审判合议庭,京口区法院被评为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五家基层法院获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全市法院将维权的领域不断扩大到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各个环节,初步形成了“全面维权,立体保护”的大维权格局。

  缓刑犯特殊的思想汇报

  盛夏的一天,一位少年大汗淋漓地来到镇江开发区法院刑庭,诚恳地向法官递交了一份特殊的思想汇报。汇报中详细说明该少年发现一个欲实施盗窃而踩点的犯罪嫌疑人,遂打电话报警,经核实证实此人正是盗窃嫌疑人的经过。这个少年就是因寻衅滋事不久前被判缓刑的费某。法官对费某这一行为和这一阶段的表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镇江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把握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在刑罚适用方面强调立足教育和矫治,坚持将刑罚作为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适当多判一些非监禁刑。对于非监禁刑,法官们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主动担负起社区矫正责任人的角色,建立未成年缓刑人员帮教网络,实行定期考察回访制度,定期到缓刑未成年人员家中、所在社区、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的人数占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3.05%,重新犯罪率不到1%。

  让被告人流泪的判决书

  “你是一个很有天赋的孩子,你未来的路还很长,希望你能正视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不断改进、提高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捧着对自己从轻发落的判决书,看着判决书末尾那段感人肺腑的“法官后语”,高三学生蒋某感动得哭了。

  在审理蒋某强奸案件过程中,法官多次到蒋某所在学校了解情况,得知该生平时表现一贯很好,遂邀请老师、妇联、团委等相关人员及蒋某父母召开圆桌会议。会上,蒋某父亲声泪俱下,痛陈自己只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对孩子进行青春期发育过程中的生理及心理教育引导。

  蒋某也泣不成声,悔恨自己的所作所为。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他从轻处罚。承办法官写判决书时,特地在判决书最后留下那段话语。

  一份情理交融、循循善诱的刑事判决书,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的有力武器。“我们对如何制作一审未成年犯刑事案件判决书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在判决书的制作上有别于一般成年犯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要充分体现一般与个性相结合的特点”,中院刑一庭庭长告诉我们。

  想方设法解决“救命钱”

  十六岁的小强父母离异后不幸患上红斑狼疮,尽管润州区法院判决父亲张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但张某却一直拒绝给付。小强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母亲在申请书中附言:“请法官看在孩子无辜的份上,想想办法。”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得知张某已买断工龄,卖掉住房,去向不明,执行线索一度中断。不久法官听说张某可能在某处打工,但多次查找,均未找到。执行法官并未就此罢手,经过不懈努力,最终通过张某在房产档案里留下的一个电话号码找到了他。承办法官在电话中耐心做思想工作,最终张某答应与法官见面。几天后,张某来到法院,带来了首笔抚育费1000元。法官抓住机会再次认真做张父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番在情在理的话语打动了张某,他表示要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设法逐步支付拖欠的抚育费。两周后,张某再次来到法院,又主动交来了2000元抚育费,为小强母子解决了“救命钱”。

  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镇江法院坚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接受教育权、接受抚育权、接受探视权。对离婚案件和抚育费纠纷案件,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及时做出判决;对损害赔偿案件,明确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工作中穷尽执行线索,穷尽释明义务,穷尽执行方法,优先执行、规范执行、人文化执行,以说服教育、亲情感化为主,尽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双方和解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