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苏州吴中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省高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级法院关于进一步搞好诉调对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及“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努力打造全方位调解格局,为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切实转变工作意识,着力加强工作部署

 

正确认识搞好诉调对接工作与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之间的关系,切实把诉调对接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保证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抓手,着力加强工作部署,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领导重视早安排。法院党组坚持把诉调对接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放在全局工作中加以谋划,实行“一把手工程”,建立起由一把手担任组长,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参加的“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立案庭建立诉调对接办公室,配备精干力量协调诉调对接工作,形成了从院长、分管院长到庭长、普通法官分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诉调对接工作格局和责任体系。

 

是认清重点找方法。注意总结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在优先实现当事人效益,坚持法院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前提下,着重开展了诉调对接的12项措施:前置调解。强化立案环节关口前移、案件分流、及早化解的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人民调解、立案速裁调解和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递进调解。加强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做好法官、法官助理与院庭长全员调解,实行案件审理流程各环节各办案人员递进调解、穷尽调解;协同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其他社会组织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开展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能动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运用法、理、情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就权利实现与纠纷了结的效率因素、情感因素、诉讼风险因素等方面作利益权衡、取舍置换,实现正义与案结事了;预判调解。充分向当事人辩法析理,不以判压调,但适当进行以判促调;经济调解。依法合理调整诉讼收费,引导当事人争取达成调解;履行调解。力求即时清结,同时通过依法约定适当的罚责、设定担保履行条款、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和督促履行工作等提高履行率;公平调解。体现权利义务协商处分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合理,防止调解结果、权利义务安排的失衡,以及权利方减损权益达成调解的显失公平和当事人实质性的不自愿;廉洁调解。严禁利用调解工作中的弹性空间办关系案人情案;规制调解。防止调解内容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调解。加强调解工作考核,促进调解质效优化;提升调解。把调解能力培养列入法官专门培养计划,以调解能力水平的提高促进调解成效的提升。

 

三是健全机制强氛围。健全诉调对接工作制度,与调解相关的指标及信息纳入法院半年和年度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定期通报。健全诉调对接及调解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根据上级法院的规定,确立相关基数指标,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开展“调解能手”评选活动,形成大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是抓好队伍提能力。进行反复持续的思想动员和形式多样的理念教育,使“调解优先”的理念真正入脑入心。倡导法官能够善调精判,精研法规法理,谙熟社情民意,增强群众工作能力和矛盾化解本领。强化学习培训,注重工作交流,推行法官教法官,新进人员到人民法庭和信访窗口接受锻炼等做法,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升调解水平。

 

(二)共建纠纷防控网络,开展多元协同治理

 

紧紧围绕“调解优先、全面调解、司法支持”的基本原则,积极整合诉讼内外资源,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建立“各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调解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与有机衔接

 

一是建立特约人民调解机制。在辖区各乡镇、街道选聘20名调解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担任法院特约调解员,以民生案件为主要对象,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迅速开展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对经特约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予以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员本身长期从事基层调解工作,群众信任度高,且特约调解机制周期短、程序限制少,可以因事、因人制宜,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该机制运行以来,已委托或协助调解成功106件纠纷。

 

二是建立“三点合一”调解机制。去年以来,吴中法院积极开展和谐共建活动,法院及其各有关部门、人民法庭与各镇、街道、有关村和社区建立和谐共建关系,以巡回审判为基础,以特约调解为衔接,以诉讼服务为延伸,推行“三点合一”纠纷协调处理方式,着力在联合防控、合力化解、指导民调、特约调解、巡回审判、人民陪审、民意沟通、综合治理等方面,与基层组织进行合作。“三点合一”实现了司法机关与基层组织的优势互补,法院与司法所、劳动服务所、村委会、派出所、综治部门等单位形成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矛盾,及时化解矛盾,先后排查并解决纠纷50余件。

 

三是建立条线扇形协作机制。以审判业务庭为“扇柄”,定点联系辖区内行政机关、群众团体、社区居委会以及纠纷易发的系统和行业,共同化解矛盾。民一庭加强与街、镇政府、工会、妇联、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尤其是在劳动争议方面与区总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实行工会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74%。民二庭积极服务“三保”,做好与工商联、商会、各行业协会、地区协会的沟通,利用协会平台化解矛盾,商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70%。行政庭以定期举行“依法行政座谈会”,加强依法行政指导工作,加大案件协调力度,行政诉讼协调率超过90%。少年庭与妇联联合建立“爱心妈妈团”,认真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协调和教育感化工作,被评为苏州市2009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十大新事。刑庭、执行局主动加强与政法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尽最大可能促成刑事附带民事和执行案件的和解。对扇形工作面成员单位组织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激活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机和活力。

 

四是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对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诉调对接办公室、人民法庭依法审查有效后,出具司法确认决定书,强化了法院与调解组织的紧密衔接。去年以来,确认民商事纠纷调解协议32件,方便了群众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发挥诉前过滤作用搞好诉前纠纷分流

 

切实做好立案阶段的调解前置工作,为分流纠纷拉起一道过滤网。

 

一是加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在法院附设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配备擅长做群众工作、调解能力比较强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纠纷1363件,相当于全院民事案件总数的30.68%,诉前调解成功率达到71.5%。诉前人民调解除一般民事纠纷,对特殊民事纠纷同样可以发挥较好的化解作用。如一起因宗教内部事务管理引起的纠纷,某僧人原在某寺院挂单,由于误会,主持责令其迁单。僧人不服,至法院要求寺庙为其澄清事实、撤销迁单,并就名誉方面提出要求。该纠纷情况特殊,吴中法院采取诉前人民调解方式,对僧人进行耐心疏导及解释,并在区委政法委、宗教局的支持下进行调解,澄清了误会,圆满解决了纠纷,僧人非常满意。

 

二是加强立案调解工作。设置立案调解组,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诉前人民调解或调解未果的全部纠纷,在立案环节再次进行调解:在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的同时,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通过证据交换,建立沟通平台,缩小争议范围,引导当事人向和解方向发展;如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则保全法官适时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和解。对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商事纠纷立即转入速裁机制。经立案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占全院民商事调解撤诉结案数的20%,其中80%在立案当天处理完毕,缩短了纠纷解决时间,节约了审判资源,方便了当事人。

 

三是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建立导诉机制,负责涉诉事务与服务内容的引导、分配、直办与转接,消除当事人初至法院的茫然心理。以纠纷的分流调处与协调为重点,将诉前人民调解纳入其中,兼容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机制设立至今分流纠纷3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72%,即时清结率达90%对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向特殊群体进行延伸,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加强司法救助,为“涉少”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等,便利了当事人诉讼。

 

(四)拓展诉调对接思路,实现全程工作覆盖

 

把“调解优先”内化为主观能动和自觉行动,穷尽一切调解手段,努力让调解覆盖纠纷处理的各个环节。

 

一是加强群体性涉诉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健全群体性涉诉民商事纠纷预防机制,对可能存在群体性涉诉事件的苗头,及时进行通报,及时依托大调解机制进行预防;完善群体性涉诉民商事纠纷处理机制,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协调工作,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等多种手段,努力把纠纷解决在当时当地;建立群体性涉诉民商事纠纷舆论引导机制,畅通与纠纷群体的沟通渠道,强化正面引导,努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纠纷。去年以来,该院辖区连续发生十余起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先行介入,主动联合信访、建设、房管等相关单位开展协调工作。目前绝大部分纠纷得到化解,其余都得到了稳控。

 

二是加强刑附民调解和行政协调工作。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做到调解与情理相结合、与释法相结合、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相结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对矛盾尖锐、政策性强或当事人较多的行政纠纷,及时主动地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缓和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同时,积极主持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行政相对人当面沟通、平等对话,使相对人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及解决问题的诚意,案件协调率超过90%

 

三是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对简易案件,优先采用和解结案方式,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对涉及地方保护或社会稳定,涉及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可能导致群访的案件,主动争取区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把和解工作贯穿始终;对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查找财产线索,并通过以案说法,辨法析理,使被执行人在法律威慑力与思想感召力的合力作用下达成和解,自动履行。2009年,全院执行和解率达到35%以上。

 

四是加强人民法庭调解工作。人民法庭主动帮助街镇培训人民调解员,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召开例会,进行咨询答疑,与人民调解员交流调解经验与技巧,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在每个巡回审判点上建立法官工作室,法庭人员定期至工作室指导当事人诉讼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积极走访联系街、镇企业,分析纠纷原因,帮助防范法律风险。人民法庭全部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加强对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2009年调解撤诉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