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20000元拍卖保证金应否退还?
作者:李国英 发布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2100
2014年8月15日,城头建设公司(甲方)与金智策划公司(乙方)签订龙兴花园部分商铺销售代理合同,甲方将其承建的龙兴花园部分商铺,委托乙方负责代理销售,其中包括本案涉案房屋。2014年8月30日,剑峰拍卖公司受金智策划公司委托对龙兴花园10套商业用房进行公开拍卖。2014年9月4日,剑峰拍卖公司分别在宿迁日报、泗洪风情网、剑峰拍卖公司网站及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该拍卖公告上载明拍卖时间、地点、种类,并告知竞买人需持有的证件和按要求应交纳20000元保证金以及该保证金的用途,即“成交后七日内必须一次性交清成交价款或首付款,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转化为违约金并不予退还。”王九龙得知消息后于同年9月5日安排案外人王刚持王九龙身份证到剑峰拍卖公司在龙兴花园临时售楼处登记点进行登记报名,并交纳20000元保证金。剑峰拍卖公司单位工作人员未仔细核对报名参加竞买人的身份信息,即收下身份证复印件及20000元保证金后当场出具一份竞买登记表并告知对方相关事宜。后由于房屋承建方的原因,剑峰拍卖公司将原定的拍卖时间推迟至2014年9月27日上午9时,并及时通知了王九龙。届时,王九龙本人作为竞买人参加了剑峰拍卖公司组织的龙兴花园涉案房屋的拍卖活动。按拍卖规程,在拍卖现场拍卖师宣读了拍卖人应告知的有关事项。在拍卖中,王九龙举牌198号以最高应价118万元将龙兴花园3-10号商业用房经拍卖师落槌的方式确认成交。拍卖结束后,王九龙却未与剑峰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而是由案外人张刚代王九龙签署成交确认书与相关材料。因王九龙未依约支付拍卖房屋的成交价款,同年10月28日,剑峰拍卖公司将王九龙交纳的20000元竞买保证金扣除3500元作为佣金后剩下16500元交付给委托方金智策划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三个争议焦点:1.王九龙、剑峰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问题;2.剑峰拍卖公司是否具有对拍卖的房屋产权情况及其他瑕疵负有举证义务问题;3.剑峰拍卖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向王九龙收取的20000元保证金问题。
一、关于王九龙与剑峰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本案中,剑峰拍卖公司受金智策划公司的委托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并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了拍卖公告。王九龙通过网站知晓该房屋拍卖遂安排他人持王九龙身份证代其报名参加且交纳20000元保证金,在拍卖活动当天又由其本人参与了整个拍卖活动,最终以最高应价118万元经拍卖师落槌的方式确认后成交。双方之间因竞买、拍卖活动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拍卖合同关系,王九龙和剑峰拍卖公司应当按照拍卖规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王九龙抗辩称自己未拍卖成功,因为自己未在竞买登记表、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材料上签字,该合同无效。本案中,从剑峰拍卖公司提供的竞买登记表、拍卖人告知、拍卖须知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竞买人和买受人签字虽然都是王九龙,但并非王九龙本人签字,而是由案外人张刚代为签字,剑峰拍卖公司在未查清该案外人身份也未看到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便让其代为签字,其程序上明显存在一定的瑕疵,后王九龙最终由其本人参与整个拍卖活动并叫价成功,故该程序瑕疵未对王九龙依法行使拍卖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且根据剑峰拍卖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王九龙本人以最高应价118万元将龙兴花园3-10号商业用房经拍卖师落槌的方式确认,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同时该法第五十二条又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依据上述法条,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确认买定后,拍卖成交,即拍卖合同成交,当事人据此负有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义务。但是,成交确认书只是对已生效的拍卖合同的确认,并不是拍卖合同本身,所以王九龙即使未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影响该拍卖合同的生效。
二、关于剑峰拍卖公司是否具有对拍卖的房屋产权情况及其他瑕疵负有举证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委托人和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八条又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本案中,剑峰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及接受咨询等情况。故王九龙要求剑峰拍卖公司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的请求应在拍卖活动之前,其已实际参与了该项活动的拍卖,应视为其已知晓该房屋的相关情况。该法第六十一条又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从该条可以看出,即使剑峰拍卖公司未履行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告知义务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也不当然导致该拍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在其履行义务后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救济权利。故王九龙不能以剑峰拍卖公司在庭审中未履行拍卖房屋是否存在具备交付条件及其他瑕疵的举证义务来主张该拍卖合同无效。
三、关于剑峰拍卖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向王九龙收取的20000元保证金问题。本案中,剑峰拍卖公司已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注明参加报名时需带身份证复印件并交纳20000元保证金,成交后七日内必须一次性交清成交价款或首付款,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转化为违约金并不予退还。王九龙在2014年9月5日安排他人携带材料报名参加竞买并当场交纳20000元保证金,应确认其已知晓剑峰拍卖公司收取保证金的用途。双方在拍卖成交后,王九龙应在成交后七日内一次性交清成交价款或首付款,但王九龙未能依约付款,根据该拍卖公告规定视为违约,竞买保证金按照约定转化为违约金并不予退还。故王九龙要求剑峰拍卖公司返还20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