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一个产业崛起的“大考”
作者:徐 育 丁 薇 王 端 发布时间:2010-06-11 浏览次数:1802
从苏通长江大桥北桥头堡往东4公里,记者走进了世界第三大家纺中心、中国最大的家纺市场——南通家纺市场,面对灿若锦霞的家纺布艺和绣品,如同簇拥在花的世界中。据说全世界大约有40%的家纺布艺出自这里。
华丽转身的南通家纺市场,30年前只是个普通的农村布料小集市,农民们在这里露天设摊,花布花型单调,且多数系相互抄袭。曾有台商林氏兄弟带来大量新花型布料,一下赚了数千万,但花型很快被模仿。台商投诉后,相关经营户受到行政处罚,“版权”概念也由此进入农民布商们的意识。
快速出击:与时间奋力赛跑
记得2007年初,在南通采访时,南通中院与通州法院主要领导这样告诉记者:版权管理的加大,引来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围绕“花型”的市场竞争缩短“花型”的设计和利用周期,版权人期盼更快的办案效率、更便捷的诉讼措施和更多的司法投入。也就在当年10月,最高法院批准通州区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其中包括家纺花型设计著作权。从此,南通家纺市场出现了通州区法院护“花”使者们忙忙碌碌的身影。他们,为一个产业崛起交出一份人民满意的“司考”答卷。
说起他们的护“花”经历,通州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宗林深有感触。2008年9月的一个星期天,陈宗林接到家纺市场版权管理办公室杨主任电话,告知东北人李某发现有人盗用其花型著作权牟利,请求法院证据保全。陈宗林和办案法官王冬急忙赶到家纺市场版权办公室。
保全申请书、花型著作登记证书,一项项认真审查;立案登记、格式化裁定书,一步步仔细填写。陈宗林和王冬在审查李某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当场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前往侵权人宋某处实施证据保全。在被申请人宋某的绣花车间,陈宗林说明来意后,宋某矢口否认侵权。不一会儿,不少周围群众围上前看热闹,好面子的宋某更是情绪激动。
见此情况,细心的陈宗林先是耐心地疏散围观群众,然后说,“老宋,群众都走了,我们进屋慢慢谈。”此话一出,让宋某有些不知所措。进屋后,陈宗林和王冬却有意外发现:三四台运行着的电脑绣花机所绣的花型正和李某著作登记书上一致,王冬立即进行拍照取证。“这厂是我女婿开的,他在上海呢,你们去找他。”老宋含糊其辞。“那你女婿在上海是做家纺生意的么?”“不是,上班的。”一个不起眼的问题让宋某露了马脚,两位法官相视一笑,“这厂是以你女婿名义开的,看来实际上还是你老宋啊!”在跟宋某讲明侵权的利害关系,一遍又一遍地辨法析理后,老宋终于低下了头,并配合法官对已经加工完成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答应立即停止侵权,交出侵权物品,与原告直接商谈赔偿事宜。
这次快速保全,仅用两个小时。
“当事人一旦申请在本区范围保全,在5分钟内启动审查程序,15分钟内完成立案,20分钟内制成裁定书,1小时内赶到保全现场。”通州法院院长刘惠冲这样告诉我们。从2008年4月开始,通州法院首创面向专业市场成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制定《涉家纺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处理暂行办法》,与市场版权管理办公室订立诉调对接备忘录。
刨根问底:从源头阻断侵权
南通家纺市场由通州区川姜镇的“中国南通家纺城”(前身为志浩市场)和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国际家纺城”组成,两城相连。经省法院批准,通州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区域扩大到海门市的“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及周边地区,使两地的家纺版权司法保护形成统一格局。
“我也不知道这是盗版的”。被告沈某是海门市人,面对原告的起诉有些懊恼,“我是从你们通州那里进的这批绣花制品”。沈某货还没卖出几件,就这样糊里糊涂地当了被告。
为从源头阻断侵权,通州法院承办法官决定联系第三人张某,还不知情的“侵权者”一个清白!两天后,法官根据沈某提供的号码找到了第三人张某,电话中,张某态度强硬,但鉴于法官的耐心,张某答应核对一下给答复。一天、两天、三天……一周过去了,杳无音讯!法官主动联系、劝说,张某终于承认床品是他卖给沈某的,但坚决不承认自己侵权,他认为产品的花型是自己原创的,出售也是合法的。“请出示你设计的原始资料及有效的花型登记证明!”“什么?我自己设计的还要什么证明?”拿不出任何证明的张某再没先前那样理直气壮。趁热打铁,法官拿出了原告崔某的版权登记证书,告诉张某取得著作权的必经途径,并告诉他 “如果你不同意调解,按法律规定,你将被追加为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法官据理据法、有礼有节,终于使侵权源头张某放弃“躲猫猫”,并一次性付给原告赔偿金1万元。
差点成了“替罪羊”的沈某得知法官揪出真正的侵权人,激动不已:“原以为在通州法院跟通州人打这种糊涂官司,必输无疑,没想到通州的法官一点都没有地方保护,还给我洗了清白!”
深度保护:让讼争冤家联姻
2009年8月27日,从事商标标识设计的李某起诉南通爱利丝纺织品有限公司,要求停止商标著作权侵权。公司纳闷,在原告李某注册前好几年的产品上就已经使用过的商标标识,怎么一夜之间就成了侵权品呢?
法官对着两个标识仔细研究,虽然两个标识的确有点细微的差别,但相似度很高,按照法律规定,商标能引起产生误解即为侵权。面对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纺织品公司无言以对,但只同意赔偿几千元。第一次开庭调解当事人双方不欢而散后,承办法官有了新的思考:倘若判决纺织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那么该公司之前所投产的包括这个标识的产品均需作废,那对这家公司是个毁灭性的打击。对于原告李某来说,让那个标识束之高阁,无异于杀鸡取卵。
让争议的标识在市场继续活下去!新的办案思路清晰后,法官在第二次开庭中提议双方不要在停止侵权和赔偿多少上徒劳,应另辟蹊径,将焦点转移到如何有偿使用标识中来。“你们公司买断这个标识,以前的产品就不会浪费,以后的使用也就不用担忧了”,“你的设计若不投入使用,束之高阁,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不如将智力成果转化为有偿使用。”在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后,双方均接了这种“双赢”建议,最终以3.6万元转让著作权。
能动司法在这里不只是口号,更是行动。通州区法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张月淑在谈及审理该案时,感受颇深:“家纺行业要做大做强必须培养自主创新的信心和成果,而司法保护就是这种信心的助推器,这种成果的保护器和润滑剂。”在通州区法院审判质效考核信息系统里,记者看到这样一组数据:家纺类版权纠纷案件调撤率达84.82%,其中庭前调解的案件占比52%。调解案件无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司官员根切夫、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总干事助理王彬颖在南通家纺市场调研期间到过巡回审判庭,他们评价说,“家纺市场里设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不仅为商户诉讼提供方便,无形之中更提高了布商的版权保护意识”“南通在版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培育一个产业方面给了很有说服力的答案”。2009年12月,《南通家纺市场版权保护调研报告》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确认,该组织官员认为南通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最重要是两点:系统的法律框架支撑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