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青少年撑起一把“司法保护伞”-苏州沧浪区法院少年庭工作纪实
作者:王子平 发布时间:2010-06-12 浏览次数:1064
苏州沧浪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工作起步较早,一直是全市法院系统的先进单位。为了更好的发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职能,
司法护航 确保校园安全
围绕近期出现的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热点问题,沧浪法院举行“少年法庭工作推进月”主题活动。以校园安全为重点,认真贯彻上级法院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出“六个一”举措,在全面、切实保障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的同时,也提高了青少年的司法认知和法律意识,提升了少年司法能力,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组织一次排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进行周密细致的排查和调研,帮助教育主管部门分析、查找教育管理和应急机制方面的缺陷,提高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发出一份建议。梳理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学校周边区域的安全隐患,向有关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机构发出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强化在校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建设和周边环境整治、消除校园安全隐患;
编制一本手册。提炼、分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常见的安全问题,找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编制成《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手册》,为辖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师生及家长提供具体细致的安全防范指南;
印发一张卡片。印制《青少年维权岗联系卡》,向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及家长、本地闲散青少年、外来未成年人发放,对外公布本院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责、维权热线、维权网站及维权信箱;
开放一天法庭。在六一前后联系辖区内部分学校,组织实施少年法庭的首次开放,同时制定出台本院《关于建立少年法庭开放日制度的实施意见》,使少年法庭开放日活动的定期化和制度化;
模拟一次庭审。联系辖区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开展以模拟法庭活动为载体的普法教育活动,通过生动的形式和亲身体现,鼓励在校学生争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
全面维权 立体保护
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中,沧浪法院少年庭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运用庭前调查、庭审帮教、庭后回访“三结合”的工作机制,采用社区矫正、心理疏导、恢复性司法等多种工作方法,促进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全面、立体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少年庭积极延伸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庭后回访工作,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指定专人跟踪帮教,防范重新犯罪;对适用监禁刑的犯罪人,积极与羁押监所衔接,协助监所部门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同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并帮助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解决了就业、就学问题。
2004年以来,沧浪法院少年庭共审结未成年犯罪案件190件,判处少年犯254人,跟踪考察少年犯500余人次,召开大型帮教座谈会10余次,联系安置就业50余人,安置继续就学22人,6名缓刑少年犯考上了大学的骄人成绩。
“让每一个误入歧途的青少年都走上社会正途,这才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
——沧浪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赵卫中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丁臻是一个沉默寡言的小孩,在
2008年6月凌晨,丁臻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经事先预谋,至苏州市蟠龙桥南堍绿化带附近,采用拳脚殴打、语言威胁等方法,劫得正在绿化带散步的一对年轻男女的现金500元和手机一部。案发后,丁臻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另外两名被告人的QQ号码,协助抓获了另外两名被告。
沧浪法院少年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丁臻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同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法院组织召开缓刑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考虑到被告人丁臻在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退赃,且对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并决心改过;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受被告人丁臻并提出帮教措施,故决定对被告人丁臻实施缓刑。
办案法官同时发现,当时正就读高中二年级的丁臻学习成绩相当不错,一直在班级和年级名列前茅。而之所以会作出抢劫的荒唐事,纯粹是因为看了黑社会类型电影后一时冲突模仿。作案前和作案后,他们完全没有认识到这样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仅仅是为了寻求紧张、刺激的感觉。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赵卫中法官多次找丁臻谈话,告诫他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开导其不要将这次的经历作为人生的污点来看待,而是将它看作是一个教训,并劝诫他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发挥自己聪明、学习成绩好的长处。同时积极联系协调社区、学校和家长,给丁臻的学习生活营造一个宽松的氛围。
2009年8月,在办案法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学校老师的共同努力下,丁臻成功考取了浙江的一所大学,从一名迷途少年成功又踏回了正常社会的生活中。
沧浪法院自2005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监禁刑判决中引入“社区矫正”以来,保证每一名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都通过“社区矫正”的辅导,在成功矫正了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后再帮助他们顺利的回归社会。五年来,先后有47人成功通过了“社区矫正”的辅导,在法官回访帮教和社区协调照顾下,这47人中没有一人出现再犯罪现象,同时在少年庭办案法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下,绝大部分人都找到了一份工作或者是继续读书深造,顺利的回归了社会。
“很多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主管恶性较小,他们仅仅受到了扭曲了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影响,甚至有个别未成年犯有一定的心理疾病。”
——沧浪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赵卫中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引入心理疏导的概念,是采用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相关心理学方法,用以查清未成年人的心理症结,把握他们负面的心理状态,了解他们的犯罪原因,找准教育的感化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其特殊心理,扭转偏曲性格,促其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增强教育和预防的实际效果。
2005年7月,苏州市南环新村一带的书报亭接连发生盗窃案。大到笔记本电脑,小到棒棒糖,窃贼都没有放过,但是唯独对书报亭抽屉内的现金视而不见。通过现场勘查和调看周围路段的监控,警方很快就将犯罪嫌疑人李明抓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犯案时年仅15岁的李明其实是个名副其实的“富二代”,父母都开有自己的公司,由于长期忙于经营自己的生意而缺乏对孩子的管教,平时除了给孩子大把的零花钱外,基本不过问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而李明也并没有将盗窃来的财务进行变卖,仅仅是随意的扔在家中的房间内。
明明不缺钱,却又多次实施盗窃,而且不偷现金。李明不寻常的表现引起了办案法官的重视。 “我不缺钱,父母每个月给我的零花钱我根本就用不掉。一开始偷,只是为了不停使家里多处东西来,希望这样能引起他们的注意,可是他们却只顾着自己的生意,根本就没有关心到我。慢慢的,我就沉浸在这种偷得紧张和刺激的感觉,摆脱不了了。” 经过多次和李明的谈话,终于打开了这位“神秘窃贼”的心扉。
为了能使这位心理产生畸形扭曲,对偷窃上瘾的失足少年重新走上人生的正途,办案法官联系了苏州职业大学的学理学博士
在多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中,沧浪法院少年庭与苏州职业大学合作设立心理疏导站,为每一名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一个畅谈心声、矫正心理的特殊场所。对于那些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疏导站则采取走入少管所的方式,将心理疏导服务送上门。
“很多孩子在犯错后是很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谅解,否则将使他们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背负上沉重的包袱。”
——沧浪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刘金平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美国对未成年犯注重非监禁刑适用,有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其中绝大部分以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
从小父母离异,造成了16岁小耿的孤僻性格。在一次和父亲的激烈争吵之后,小耿离家出走了。小张从小就和小耿是邻居,两人从小学开始就一直是要好的朋友,看到小耿离家出走,小张主动带其回家。小张的母亲张秀华对于儿子收留小耿的行为也很支持,一直视如己出的照顾着小耿。
然而,小张和母亲张秀华的收留却并没有得到小耿的善意回报。2008年11月,小耿居然一时贪念的将张秀华的一对金耳环和一根金项链偷偷拿走变卖。案发后,小耿的父亲主动赔偿了张秀华的财产损失,而被害人张秀华也书面表示愿意谅解小耿,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沧浪法院少年庭刘金平法官考虑到不给被告人小耿在今后的成长道路上背负上沉重的心理包袱,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圆桌法庭,组织被害人、被告人父亲、公诉人、心理咨询师参加庭审,对小耿进行三位一体的全方位教育,最后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在圆桌法庭上,被害人张秀华主动表示原谅小耿一时贪念的行为,并希望其吸取教训,放下心理包袱,好好学习。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小耿,也积极配合法官和社区的改造教育,现如今两年过去了,当年一时贪念的失足少年已经成为一名成功的蓝领技术员。
自2006年沧浪法院少年庭试行恢复性司法以来,实现4年中零上诉率、零申诉率、零再犯罪率,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社会管理创新 深化少年司法改革
通过多年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经验积累,契合此次“少年法庭工作推进月”主题活动,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少年司法改革,进一步拓宽少年法庭工作领域,推进少年司法改革,沧浪法院少年庭提出以特殊人群、特殊案件为抓手,继续强化能动司法,提升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度,进一步扩大审判效果、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的创新举措和今后的工作方向。
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联合辖区司法机关及关工委、团委、妇联等组织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有关司法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的成年人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涉案未成年人等职责,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享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建立民事案件“诉讼代言人”制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实体权益。加大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改革探索力度,汇同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组织,针对民事案件中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抚育费等问题争议较大的案件,委托相关人员在进行必要调查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抚育费等问题出庭发表意见或提供咨询评估报告。
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提高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力度。加强与区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家部门的协调、合作,启动轻微犯罪学生的学籍保留和前科限制公开的个案尝试工作,推动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为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
建立“虞犯少年”保护处分制度,提前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结合中央综治委对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的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区域内不在学、无职业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帮教工作。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有犯罪可能性的“虞犯少年”启动保护处分的个案尝试,推进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向前拓展,介入到“虞犯少年”前期预防性保护处分工作中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