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612电 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由法院作出,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妇联组织予以配合,江苏省12日确立了这一联动机制,打击家庭暴力。

 

  江苏省法院、公安、妇联12日在无锡召开联合会议,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三部门各自义务。

 

   20088月,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裁定禁止家庭暴力施暴方殴打、威胁受害方,为弱者给予人身安全保护。

 

   此次江苏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申请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实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以法止暴。

 

   公安机关的义务则是监督执行,基层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民事裁定后12小时内,指派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告知民事裁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如果申请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并报警求助的,应当及时出警处置。

 

   如果出警,民警到场后,应当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组织救治伤员,委托伤情鉴定,收集、固定证据,并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而不得将家庭暴力作为一般纠纷简单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