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20年,江苏省苏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5301件,审结24153件,收结案数量持续居全省法院前列。2020年,一审审结涉农民工欠薪案件1737件,依法为外来务工人员追索工资总额5471.8万元,有3起案件入选江苏省法院劳动争议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为更好助力打造“创业者天堂,创新者乐园”,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的全国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苏州劳动法庭揭牌成立,开启了苏州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新篇章。

结合新型用工关系特点

探索建立专业化审判体系

  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负责某外卖平台苏州吴江步行街站点的配送业务。蒙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蒙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蒙某于2018年10月10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昆山市某工作室。”某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在蒙某出交通事故后,就想撇清与蒙某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以逃避相应的责任。该公司还提供了项目转包协议一份。

  “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我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他们怎么就和我不存在劳动关系呢?”蒙某咽不下这口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后,该网络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项目转包协议上无蒙某的签字,也无昆山市某工作室的盖章,且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在蒙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蒙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中院副院长钟毅介绍说,随着市场主体及用工人数逐年增加,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落后产能淘汰提速,加之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稳就业、保增长压力,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增幅较为明显。如何规范平台用工、共享用工等新型用工关系,成为劳动审判面临的新课题;如何托住民生底线、稳定岗位用工、衡平劳资利益,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矛盾升级,成为劳动审判面临的新焦点;如何妥善处理涉及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财物归还等多项诉讼请求,成为劳动审判面临的新问题。

  “劳动纠纷是个老话题,但政策性、专业性强,随着新型用工关系的广泛出现,老话题又有了新特点。以专业化审判促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对劳动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所以有了劳动法庭这个新事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亚林说,“早在2010年苏州中院就成立民事审判第四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专门的劳动法庭的成立,探索构建符合劳动审判规律和案件特点的‘三审合一机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职能,为保护劳动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深化劳动争议案件调裁审衔接、繁简分流,促进纠纷快速化解,还可以推出更多好经验和典型案例。”

树立双保护理念

依法衡平劳资利益

  蔡某于2015年7月23日进入某包装公司从事销售主管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蔡某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自营与公司业务相关、类似业务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工作,并对其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019年1月14日,蔡某配偶张某成立了包装公司,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蔡某与某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遂为其配偶所设公司向原包装公司的客户推销同类竞争产品,同时,由某运输公司代蔡某缴纳社保。

  蔡某原所在的包装公司获悉后,要求蔡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关争议引发仲裁、诉讼。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某包装公司诉请。蔡某不服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谈了蔡某案后,苏州中院民四庭庭长王岑又谈起戴某案:戴某因在单位实行的末位淘汰制中被调整岗位,并被降低工资,戴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业绩调整岗位和确定报酬,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又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支持。

  王岑介绍说,谈起劳动争议纠纷,有的人就认为那一定是用人单位的错,因为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究竟是劳动者的错,还是用人单位的错,一定要根据个案进行科学的研判。“我们坚持‘双保护、双促进’的理念:着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企业正当的用工自主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发展利益。通过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为苏州打造全球高端制造业基地营造良好环境。”

创新六方联动机制

构建多位一体快速解纷平台

  “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19日公司停产,我们才回家过春节。春节后,由于人员管控与交通管制,我们才晚于公司规定的2月22日返工。我们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差额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很坚定地说道。

  “金某等人在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并未实际出勤,哪有不干活还要给钱的道理?”某光电科技公司负责人理直气壮地说。

  法庭上,金某和某光电科技公司负责人唇枪舌剑。

  工业园区法院东沙湖人民法庭的李精华法官是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他认为,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或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可以参照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审法院支持金某等人要求某光电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的诉请。该光电科技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某光电科技公司上诉的5起拖欠疫情期间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欠薪对象均住农村,并且时至年末。我们充分理解讨薪者的难处和心情,安排精干审判力量,借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们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契机,借助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化繁为简、迅速裁断,从该系列案件受理、阅卷、开庭及文书撰写,整个过程用时17天。”苏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沈军芳介绍道。

  苏州中院还注重借助外部力量,形成解纷合力。2008年,劳动合同法刚实施,苏州中院即与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审判协同机制,加强裁审衔接、统一裁审尺度。2010年,又会同市综治办、人社局、劳动人事仲裁委等部门,在全省首创劳动人事争议六方联动化解机制,形成了多位一体的工作协同平台、分层递进的纠纷预防化解体系,促使大量劳动争议在源头、在诉前及时妥善化解,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支出和社会关系修复成本。

  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表示,以此为起点,苏州劳动法庭将努力让先行变成先成,让探索结出硕果,进一步擦亮苏州最优营商环境、最优人才成长环境的法治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