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法官不柔情,谁说法院不关情?
作者:李艳行 史华松 发布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1001
蒋丽(系化名)一边点钱,一边感动而泣,“我都没抱希望,写信后就回东北老家了,没想到法官这么认真、负责,为我争取了补偿……”。此刻,她的心里全是法官的柔情,法院的关怀,而就在几个月前,她还在耿耿于怀着法院的“死板”。
2007年,某开发公司总承包某项工程,并将其中基坑维护、土建水电分别分包给某工程公司和某建筑公司施工。蒋丽认为三公司施工中开挖土方,使地面变形,导致其房屋墙体裂缝。蒋丽于2008年10月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三公司赔偿损失。审理中,承办法官向蒋丽解释,作为原告,应当就损害原因和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但经法官再三释明,蒋丽仍放弃了对房屋裂缝原因及损失大小进行鉴定的权利,致使损失发生的原因和损失大小均无法确定,法院只能依法判决驳回其请求。蒋丽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怎么能这么死板?我的损失怎么办?”蒋丽想不通,就写信要求再审。吴中法院信访办沈主任觉得,虽然案件结案了,蒋丽败诉,但她的损失确实存在,能不能通过诉讼外的调解帮蒋丽挽回一些损失呢?沈主任立即电话联系蒋丽,请其到法院协调处理。经多次联系,蒋丽口头同意来院但始终没有露面,之后便再也联系不上,杳无了音信。
沈主任并未因此动摇为蒋丽挽回一些损失的想法。她多次与三个公司的负责人沟通,为其释法析理,引导他们客观认识蒋丽遭受损失并换位思考。沈主任的努力终于见到了效果。最后,三公司承认,他们的施工过程的确对蒋丽房屋造成一定损害,同意在案外给蒋丽8万元的补偿,承担一、二审诉讼费5千元。
然而,此时的蒋丽仍然没有任何消息。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沈主任无数次奔走于蒋丽原居住地和相关社区之间,努力寻找蒋丽的下落,但均被告知蒋丽已外出、无法联系。沈主任并没有气馁,继续找寻蒋丽可能的去处。功夫不负有心人,一次偶然的机会,沈主任再次来到蒋丽的居住地,她在一份租赁协议上发现了一个手机号,试着拨打,接电话的正是蒋丽。得知法院已经通过案外协调帮自己争取了8万元补偿,电话那头传来蒋丽喜极而泣的哭声,她激动地说:“法官不辞辛劳为我做了那么多工作,我服!以前我不理解,是我错怪了法官,对不起!”
2012年6月5日,蒋丽从东北回到苏州,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当面签订了和解协议,三公司当场向蒋丽支付了相应补偿款。当事人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