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8日,江苏省镇江市市民陈新(化名)因入职体检HIV抗体呈阳性被拒绝录用而委托律师向镇江市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新区某局,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入职以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该院于11月21日对该案予以立案。

  2013年8月,家住镇江的原告陈新从镇江新区门户网站看到被告发布的《2013年秋季镇江新区公开招聘简章》信息,信息称:“镇江新区管委会机关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7名工作人员。”随后原告便报名参加了应聘考试,应聘岗位为被告镇江新区某局正在招聘的服务业招商引资职位。原告于9月14日参加笔试并通过了笔试,于9月21日接受了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部门组织人事部及被告镇江新区某局的面试,当日下午便收到了面试成绩通知单。依据“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人数1比1的比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的招聘公告,陈新是该岗位唯一有资格进入体检者。9月22日,原告得知面试合格并被通知体检,于9月23日前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令陈新意外的是,苦苦等待几天后,即9月30日,被告通过电话告知原告不予录取,不久,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部门组织人事部也公布了拟录用人员名单,原告没有被录取。10月8日,不知何因的陈新又前往被告所属组织人事部办公室询问情况,被告知原因是陈新体检结果为HIV抗体呈阳性,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属于体检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标准,所以不被录用。

  原告在起诉状中认为,根据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安置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安置病人及其家属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镇江新区某局的行为明显属于歧视原告,不仅使原告失去了本应开始的新工作新生活的权利,更是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平等就业权等各项权利,这些都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入职;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