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诉讼的“筚路蓝缕”
作者:赵正辉 戴 琳 发布时间:2013-12-12 浏览次数:1186
2013年12月4日下午,经过前期两次开庭审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诉被告王文峰、马正勇、刁胜先、江阴市高宏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决被告王文峰、马正勇赔偿本次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58万余元,被告刁胜先、高宏公司、城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是江阴法院审结的首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和“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无锡地区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缘起:煤焦油入河引发大面积污染
2012年12月26日21时许,王文峰、马正勇拉开阀门、支好管子,将30余吨煤焦油分离废液直接排放至江阴市峭岐皋岸村冯泾河北支浜内,由此引发了两起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刁胜先自2010年起向高宏公司租用了四只罐体经营煤焦油生意。江阴市关于类似煤焦油分离废液的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江阴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指定由江阴固废处理中心焚烧处理,处理费用为每吨2500元。
2012年12月25日,因王文峰谎称其在污水处理厂有关系,可以获得便宜的处理价格,刁胜先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便将经营中产生的煤焦油废液委托给王文峰处理,约定处理价格为每吨180元。之后,王文峰以拖油为名向城郊公司借用了该公司装运危化品的槽罐车。
12月26日下午,城郊公司驾驶员马正勇驾驶了公司危化品运输槽罐车,在王文峰指引下,从刁胜先处装载了30.24吨煤焦油分离废液,后开至王文峰事先踩点确定的倾倒地点。当晚,王文峰与马正勇趁无人之际,将废液直接倾倒至北支浜内,导致河内附近水体大面积污染。
次日上午,江阴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对冯泾河及冯泾河北支浜的河水进行抽样检测。由于煤焦油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1类精(蒸)馏残渣类危险废物,含有高浓度的酚类物质,污染物浓度高、成分复杂。环保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委托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方案,环保局组织人员在北支浜筑坝截留,指派有污水处理资质的污水处理公司处理污水,同时有资质处理固体废物的江阴固废处理中心向水中投放了2.5吨活性炭以吸附污染物,并对河流受污染的底泥进行焚烧处理。同时,环保局还联系水利部门,于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1月1日连续对冯泾河进行调水稀释。
经过一系列迅速有效的治理措施,北支浜的污染情况很快缓解,水质得以恢复。此次污染治理费用,经过庭审确认为58万余元。
针对目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为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国内部分地区通过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效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其天然优势。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局作为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保护当地生态、生活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责无旁贷。同时,环保局也最有能力和条件,能在短时间内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和恢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汪劲认为。
本案中,环保局在污染治理方面的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
追责:有关各方均承担法律责任
在该案审结之前,王文峰、马正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10月10日,江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文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马正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也被称为江阴环境污染事件入刑“第一案”,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力度之大,在当地引起不小的反响。
不仅如此,这样的力度也在此次水污染事件各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认中得到了体现。
最初提起诉讼之时,原告江阴市环保局仅要求王文峰、马正勇赔偿此次北支浜污染的治理费用。10月8日,江阴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刁胜先、高宏公司、城郊公司为共同被告,被要求共同承担此次污染的治理费用。
庭审中,刁胜先辩称,破坏环境者是王文峰和马正勇,自己的行为有过错,但不会直接导致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高宏公司称,公司只是出租罐体,并不是危险废物的提供者、制造者,且出租罐体的行为与王文峰、马正勇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城郊公司则认为,污染源来自刁胜先租用的罐体,与该公司无关,马正勇驾驶的车辆依法取得了危险品经营许可,可以承运危险品。三被告方均认为己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三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一度分歧很大,经过合议庭多次评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最终法院认为,刁胜先、高宏公司、城郊公司均应对王文峰、马正勇应承担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刁胜先是危险废物的非法经营者,他没有根据规定的流程处理危险废物,而是直接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王文峰处理,这个行为与此后王文峰、马正勇的污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属于污染者。”该案审判长、江阴法院民一庭庭长浦峥这样解释,“而高宏公司为刁胜先违法经营危险废物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使国家对危险废物失去监管,城郊公司将装运危化品的槽罐车借给王文峰使用,且未对装运物品进行严格审查,这些都为涉案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提供了便利。
“与一般民事侵权相比较,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两者在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上都有区别。本案一审判决污染物产生者、运输者以及倾倒者均承担法律责任,就体现了对污染环境者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本案判决也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凡是与环境污染行为相关的各方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彰显对生态环境的特殊保护。”浦峥说。
赔付:赔偿金将入环保公益金账户
该案中,赔偿金的去向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法院判决,王文峰、马正勇承担此次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58万余元,扣除王文峰已赔偿的1万元、马正勇已赔偿的5万元,二人还应赔偿52万余元。刁胜先、高宏公司、城郊公司对这笔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一般民事案件中被告赔偿金直接交予原告不同,此案中的赔偿金交至法院后,将由法院转至无锡市环保公益金专项账户。“该账户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旨在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环保公益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浦峥介绍说。
根据无锡市环保公益金管理办法,“多种途径”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环境损害赔偿金;侵害环境案件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环保公益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致害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后,自愿捐赠的公益金。该案中,王文峰、马正勇还应赔偿的52万余元即属于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环境损害赔偿金。
“这笔赔偿金交至无锡市环保公益金账户后,将首先用于支付涉案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编制费用和污染治理费用,如果还有结余,将接受账户统一调度,用于日后生态环境修复的支出。”浦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