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资源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两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省高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意见》两个文件,以及近年来全省法院资源环境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玉生副院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陈剑虹副检察长参加新闻发布会。李玉生副院长现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主持新闻发布会。

 

  一、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院意见》)。《两院意见》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两院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要严格依照刑法、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依法正确定罪量刑。第一,为体现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从严从重打击,对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尚无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仅有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既有国家排放标准又有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均应当按照是否超过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来认定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第二,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具有《两院意见》第5条所列三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第三,规范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6个月之间的,可以判处拘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第四,对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第五,建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办严重环境污染案件和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此外,《两院意见》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关鉴定和证据判断标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办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应当依法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第一,为防止和排除非法干预,《两院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管辖制度,对有可能受到非法干预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二,突出行政诉讼对环保行政机关的监督评价功能。对于起诉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能,不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行政不作为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审理。对于环保行政主管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判决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存在超越法定职权、降低许可标准、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撤销;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判决变更或撤销等。第三,针对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强制执行,支持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对不及时执行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可以根据环保行政主管机关的申请,采取相关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第四,对于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主动公开环境政府信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第五,因环保行政主管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判决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赔偿。同时,《两院意见》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坚持合法协调、有限协调的原则,不得以协调变相支持违法的环境行政行为,更不得以协调使危害环境的行为规避处罚。

  三是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事案件,切实保障民生。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法律条文内容较为原则,这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制定与环境公益诉讼特点相适应的程序规则。《两院意见》对法院、检察院如何办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发现污染环境线索的,应当督促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可以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为及时有效制止环境破坏行为,《两院意见》还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分别情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施工或者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超标排污等。

  四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加强环境保护的合力。《两院意见》要求积极构建环境保护恢复性司法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可以根据案情合理判定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强调要积极探索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环保机关、财政部门等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将公益诉讼中民事赔偿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罚金等纳入公共性环保专用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环保公益行动和环保事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线索移送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以及发现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二、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提升资源环境案件的审判专业化水平,201310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将于20131221日起开始施行。《意见》共十二条,主要包括集中审判的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及附件等三大部分,

  (一)确立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方式

  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及资源环境案件确立了三审合一和集中审判的审判模式。资源环境类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由行政庭设立的环保合议庭或专门的环保审判庭统一审理,也就是三审合一。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选定的辖区内的13家基层人民法院在行政庭设立环保合议庭;有条件的地方争取设立环保审判庭,专门审理资源环境案件,这就是集中审判。集中审判的资源环境案件主要包括诉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涉及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中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以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等。

  (二)建立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资源环境案件的审判需要,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专家证人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以及恢复性司法予以细化。关于公益诉讼问题,《意见》要求,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依法登记以环保为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关于专业化审判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聘部分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资源环境案件的审理,以提高资源环境案件的审判专业水平。关于环境保护临时禁令问题,《意见》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情形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关于恢复性司法问题,《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者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以判令侵权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三)强化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的联动互动

  资源环境案件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是我省环境保护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直接关系着生态文明司法保障的成效,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不仅需要检察机关的支持与配合,还需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帮助与监督。《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贯彻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工作要求,及时与相关环保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建立起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工作合力。同时,针对在审理资源环境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政府、环保等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升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近年来我省法院资源环境案件审理情况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化解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矛盾纠纷,在审理涉资源环境案件、创新资源环境案件审判模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建设绿色江苏、提升全省生态文明水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大力加强资源环境案件审判工作。近年来,全省法院着力加强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资源环境权利,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执法职能。2010年至2013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资源环境案件1156件。其中,刑事案件774件,占案件总数的66.96%;民事案件198件、占17.13%;行政诉讼案件184件,占15.91%。从案件类型来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从刑事审判来看,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所占比例较高,分别占环境保护类刑事案件总数的51.55%25.84%。民事案件以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案件为主,此外还出现了噪声污染、光污染、室内装修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新型资源环境案件。行政案件涉及土地、林地、矿产资源等类型,以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为主。

  (二)着力完善资源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机制。2007年,省法院启动资源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机制改革。20085月,无锡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辖区内基层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建立了规范立案、强化调解、高效裁判和非诉行政执行的治污一条龙专业审判机制;溧阳法院在溧阳水利局成立了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专门审理与水资源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124月,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南京中院等十家法院开展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推进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专业化审判。全省法院还积极探索有助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审判工作机制,如探索建立了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对侵权事实清楚,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权利已经或极有可能受到损害,申请人民法院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环境保护临时禁令;积极构建与环保行政主管机关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

  (三)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全省法院加强对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调查研究,着力构建和规范公益诉讼制度。省法院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等问题下发了指导性意见,无锡、常州中院专门就审理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制定了规范文件,以期解决长期以来因缺乏适格原告而维权不畅的问题。近年来,全省法院妥善审理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无锡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由NGO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被《法制日报》评为2009年度全国最有影响的十大法治案件之一。《人民日报》专门推介了无锡法院环保公益诉讼的司法探索实践。全省法院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社会各界继续给予支持、监督和帮助。

 

 

  相关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

  全省法院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