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的司法保护环节,已经刻不容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今天在江苏高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发布会上通报了江苏两院制定的《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高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意见》两个文件,掀开江苏资源环境“大司法保护”新篇章。

  严惩环境违法渎职腐败

  长期以来,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脱节问题,严重影响环保司法杠杆功能有效发挥。《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8年至2012年间,江苏省环保厅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4455家,其中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被挂牌督办的达1821家。2012年,全省环保机关接待群众环境污染信访超过4万件。

  与此成鲜明对比的是,2003年至2012年,江苏法院审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刑事案件26件,其中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污染环境罪定罪的仅13件。2002年至2012年11年间,全省法院受理环保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仅为449件。

  李玉生说,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将采取最严厉的环保刑事司法手段,通过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将对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省控”指标3倍以上的,即纳入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在量刑上,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起刑点为一年,并且将审慎适用缓刑;对判处缓刑的,将通过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剑虹介绍,2009年,全省立案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仅涉及6人,到2012年已上升到40人,其间先后查处南通市环保局长陆伯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监管企业133万元案;苏州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荣为垄断环保工程行贿环保局人员近1000万元犯罪案;海门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队长施伟斌敷衍群众举报,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4年时间企业超标废水直排长江案等典型案例。

  “从案发情况看,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专项资金补贴环节,其中87.9%的案件存在收受贿赂或徇私现象。在近4年里,江苏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114人,县处级干部要案8人。权钱交易普遍,失职渎职比较严重。”陈剑虹说。

  据介绍,针对群众举报的犯罪线索,省检察院向社会承诺,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3个月内将结果答复举报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在环境污染事故第一时间层报省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比如盐城水污染事件、镇江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南京秦淮纸业水污染等事件后,检察机关迅速查清相关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江苏检察机关在彻查环境污染背后的渎职犯罪时,还认真分析该行业环境污染事故及渎职犯罪发生的深层原因。为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省检察院3年内向省环保厅发出两次检察建议。省环保厅积极响应,出台一系列举措,取得了良好的预防效果。

  做强专业审判排除干预

  李玉生介绍,从2013年12月21日起,江苏全省法院将开展资源环境案件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统一由环保合议庭或审判庭“三审合一”专业化审判,将环境资源案件由部分基层法院集中管辖,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功能。

  据江苏高院“三审合一”若干意见的规定,凡是诉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涉及刑法中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都将纳入“三审合一”机制。

  若干意见细化了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恢复性司法等前沿问题,并强调,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要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者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以判令侵权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方式,代替单纯物质损害赔偿,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江苏近几年资源环境案件数量总量较少,过少的案件数量不利于积累审判经验、统一审判标准和锻炼审判队伍。为此,江苏高院决定对资源环境案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的集中审判模式,要求每个中级人民法院选择审判力量较强、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具有一定资源环境案件审判经验的1至3家基层人民法院,承担资源环境案件的审判工作,以保证受案法院能够受理相对较多的案件,迅速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积累资源环境案件的审理经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5月无锡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以来,江苏环保审判机制改革逐步显现。其中溧阳法院成立了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徐州在新沂等3个区县基层法院集中进行资源环境案件审理。近期,常州中院已获批准由民四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宿迁中院成立“生态保护庭”已进入审批环节,泰州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了环保合议庭或审判庭。

  江苏高院行政庭副庭长朱建新分析说,环保案件仅“个案处理”而缺少司法效应延伸的现状将彻底改观。

  据悉,江苏还将探索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将公益诉讼中民事赔偿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罚金纳入公共性环保专用基金,用于环保公益行动和环保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