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一批环保典型案例
作者:娄银生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1171
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环保局长监管失职、受贿案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镇江新区境内的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先后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有害废物非法倾倒在甸上村废弃的仲家宕口内。镇江市环保局新区环保分局局长道路、镇江市固体有害废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副局长徐耀平、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等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进行清理、取样化验、排查偷倒企业等措施制止偷倒行为的继续,造成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道路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张宝林有期徒刑二年。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丁春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吴冬青诉丰杯公司等企业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0年6月起,吴冬青在位于大丰市川东港北、竹川引水闸旁鱼塘内养殖鱼种。位于川东港化工园区内的被告丰杯公司等企业所排废水通过一个共同的排污口排污流至吴冬青鱼塘的取水口处,导致塘内鱼种全部死亡。吴冬青请求判令丰杯公司等5家企业立即停止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407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丰杯公司等5家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吴冬青作为专业人员,在明知当地水质情况、所养鱼种对水质要求高于普通鱼类等情况下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止损不力等重大过失,应减轻丰杯公司等企业30%的责任。各排污企业责任比例难以确定,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吴冬青养殖规模、产量及鱼种价格认定吴冬青损失为456万元。据此,法院判决丰杯公司等5家企业分别赔偿吴冬青损失63.84万元。
无锡市惠山景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侵权案
无锡动物园、太湖欢乐园(下称欢乐园)系由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景区管委会)承建的市重点生态环境工程。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景区管委会未经批准改变部分林地用途,其中3677平方米被建设成为观光电梯和消防水池。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提交的异地补植恢复方案予以确认与准许。景区管委会在杨湾地块投入近80万元,开垦种植7000平方米的城市绿地。
江苏省环保厅申请强制执行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行政处罚案
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于2009年9月经试运行后投入使用,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2012年12月5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经巡查发现后,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作出了罚款25万元、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复议,今年4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17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向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催告。在发出催告通知后该厂仍未主动履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省环保厅作出的“责令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三期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直至验收合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