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检联手严打环境污染刑事犯罪
作者:娄银生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1161
12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两家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从司法角度保护资源环境增添了利器。
据介绍,继联手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以及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之后,江苏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今年第四度携手,将实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检察院快捕快诉,法院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这份《意见》下发江苏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抓好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严打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此外,《意见》还涉及了“单位犯罪”、“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缓刑”、“专业鉴定”、“渎职和贪污贿赂查处”、“立案程序”、“官员出庭应诉”、“公益诉讼”等内容,且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或者规范。《意见》要求,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意见》还明确,对污染环境犯罪审判慎适用缓刑。
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江苏“两院”《意见》对如何正确定罪量刑进行了规范。比如,对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意见》明确,均应按照是否超过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来认定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意见》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严重”二字进行了界定,要求准确把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明文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一至六个月之间的,可以判处拘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另据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近年来,江苏各级法院着力加强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资源环境权利,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执法职能。2010年至2013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115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