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昨日,江苏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对资源环境领域案件实施“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环境污染犯罪起点量刑提高到一年,并对单位犯罪情形认定,以及环保领域的受贿渎职都做了相关规定。

  权威发布

  1环保案件从快办理,量刑起点提高到1年

  据江苏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这次《意见》为了体现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量刑起点规定为一年,除非情节很轻微,才可判处拘役。而对适合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量刑定为4年。

  同时,《意见》还规定,对环境污染犯罪,审慎适用缓刑,而对判处缓刑的,同时可以宣告禁止令,禁止获刑的人在缓刑期间,从事与排污有关的工作。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2单位犯罪加大罚金处罚 让其不敢再犯

  李玉生称,环境污染犯罪,其中不少是单位犯罪,针对这种情况,此次《意见》专门对单位犯罪的行为认定和处罚做出了规定。只要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而对单位犯罪,要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防止其再犯可能。

  3严惩渎职犯罪

  这次《意见》还规定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办严重环境污染案件和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在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切实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加强对污染环境刑事审判监督。

  新举措

  1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

  由于资源环境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互独立的行政、刑事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不协调,有可能会产生冲突而直接影响资源环境案件裁判的公正和效率。为此,《意见》还规定,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工作。

  李玉生解释称,“三审合一”具体是指将涉及资源环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统一交由行政审判庭设立的环境保护合议庭或专门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防止不同审判程序之间产生裁判冲突。

  2探索设立环保公益基金 建立环保恢复性司法机制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的环保机构越来越多,提起的环境污染诉讼也越来越多。此次《意见》在制订过程中,也注意到了这种情况,除了规定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的案件,要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

  同时还规定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防止环境污染损害的进一步扩散,以及环境保护恢复性司法机制。简单地说就是在判决相关案件时,还可以判处恢复或修复环境责任,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案件披露

  环保领域职务犯罪 9成涉及受贿或渎职

  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近9成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涉及受贿或渎职。而最典型的是南通市原环保局局长陆伯新,他2008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行为评价、环境污染事故查处、项目排污指标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33万元,获刑12年,并被没收财产50万元。

  另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剑虹介绍,连续几年来,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而不作为成为了捞钱的方式。渎职行为集中在日常监管环节、行政审批环节、行政处罚环节和专项资金补贴领域四大块,具体表现在监管人员收受贿赂,对企业排污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篡改、伪造检查报告,收受贿赂后,降低或变相降低审批条件,以罚代管,故意减轻处罚,滥用职权,不履行审核职责等。陈剑虹还称,一些环保公司甚至通过行贿造成行业垄断。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多次向苏州市及所在辖区环保局有关人员行贿,总额近千万元,垄断了当地的环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