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环保分局原局长放任企业排污被判刑
作者: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1155
在小区开饭店,有的是经物业同意,有的通过了环保局审批,但因存在油烟、污水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业主打官司同样可以令其撤销这种侵权行为。昨日,省高院发布了去年以来审理的10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明确指出资源环境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环境维权案例
案例1 批准小区开饭店 环保局成了被告
业主打赢官司,逼其撤销行政许可
开饭店要有环保等部门的行政许可,而且环保部门批准前应启动听证程序,听取周边相关居民的意见。镇江新区环保分局就这样批准了一家小区内的饭店,但没想到被业主告上了法庭。
贾荣娣是镇江新区丁卯江南世家2幢302室的业主。2010年5月14日,龙鑫源酒楼通过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的审批,在丁卯江南世家002幢1-2层0120号门面房地址建设酒楼,它的油烟排污口在贾荣娣住房的北面窗下,离窗户距离只有2米,而且北面外墙还悬挂了酒楼的4台空调外机。贾荣娣认为,酒楼的噪音和油烟将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大困扰,与酒楼几经交涉都没结果。这种情况下,贾荣娣将新区环保分局告上法庭,认为它批准酒楼的建设,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新区环保分局的行政审批行为。
新区环保分局辩称,贾荣娣平时并不居住在该小区,环保分局批准酒楼建设的行为,对她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而贾荣娣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楼房,该案所涉楼房在此规定实施前已经落成使用,故不适用该技术规范;何况审批前进行了听证公示,程序合法。
镇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区环保分局对该酒楼作出的审批行为与贾荣娣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贾荣娣对该审批行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在本案中,龙鑫源酒楼的油烟排污口与贾荣娣北窗户距离为2m,与环境保护部颁发《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距离不应小于20m”的要求相差甚远,新区环保分局的审批行为显然不符合该规范。这一技术规范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是进行建设项目环境预审的技术规范的依据,新区环保分局对龙鑫源酒楼审核时间为2010年5月,应当适用该技术规范,同时也是法院审查新区环保分局做出审核的依据。尽管新区环保分局审批时启动了听证程序,但听证通知并未告知贾荣娣,故其听证程序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2010年5月14日被告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对第三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登记)表》的审核。
法官点评
住宅小区内开设饭店,虽经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审核,获得了环保审核登记,但业主作为第三人,认为该饭店影响到其居住环境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物业出租门面开饭店被诉污染侵权
法院判物业赔偿业主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住在一楼的南京市民陈加汉发现旁边的门面房被物业出租做了饭店,而且带来大量油烟和污水等污染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0年7月到9月,荣程物业公司先后将四间门面房分别租给杨明生、黄加平、赵林三人,门面房位于陈加汉的住房楼下。承租人均将门面房用于餐饮经营,餐馆排油烟管道均位于门面房的后侧,管道有油污溢出,下面的排雨水道中油污沉积比较严重,其中赵林承租的26号门面房紧靠陈加汉的一楼住房,排油烟口紧邻他的阳台窗户。当地环境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在去年4月到现场检查,发现该案涉及的门面房厨房油烟直排扰民,废水无隔油沉淀处理设施,于是限令荣程物业公司在同年5月10日前完成对三家餐馆的油烟排放管道和隔油沉淀池建设,做到不扰民。在这样的背景下,陈加汉起诉荣程物业公司,要求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南京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后认为,荣程物业公司将其管理的门面房出租给黄加平等三人使用,明知三人将门面房用于餐饮经营,而餐饮经营中产生的油烟与直接排放的污水会对相邻物业权利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居民小区环境污染,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油烟、污水扰民事件发生,损害了相邻物业权利人的权利。荣程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因餐饮经营者油烟与污水排放的行为致使陈加汉正常的居住生活环境发生改变,此种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会给环境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痛苦,且环境侵权行为本质上是改变环境的行为,环境受害者对保持其良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即是对延续其健康和生命的期待,是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在要求,具有人格利益,侵害这种期待利益,便侵害了环境受害者的人格利益。今年4月,南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荣程物业公司10日内排除仍经营餐饮的24号、25号门面房的油烟妨碍,并对该门面房后用于排放餐饮经营废水的下水道予以清理完毕;荣程物业公司赔偿陈加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点评
物业公司出租门面房并允许门面房承租人从事餐饮经营,对餐饮经营产生的油烟、污水等污染未予正常管理,长期影响相邻物业权利人日常居住生活环境,侵害后者的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案例
企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分局原局长竟放任不管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镇江新区境内的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高鹏药业有限公司以及镇江新区福盛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固体有害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规定,先后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有害废物(酸渣、废酸水、酸焦油等)非法倾倒在镇江新区甸上村废弃的仲家宕口内,被群众多次举报。
检察机关介入后调查发现,时任镇江市环保局新区环保分局局长的道路(案发时担任镇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副处级)、镇江市固体有害废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正科级)、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副局长徐耀平(正科级)、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副科级)等4人,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履职,发现辖区内存在偷排固体有害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后,并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采取清理、取样化验、排查偷倒企业等措施来制止;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固体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处理去向等检查不到位;对企业试生产期满后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违法生产不予以监督和查处,致使上述企业长期向镇江新区甸上村废弃的仲家宕口偷倒固体有害废物,造成仲家宕口及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
镇江市检察院以道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张宝林、丁春生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向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徐耀平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因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最近,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道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8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5万元。张宝林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1年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丁春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丁春生未上诉。
全省十大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耿玉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走私固体废物案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
2、马永等非法采矿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理)
3、道路、张宝林等环境监管失职、受贿案
4、吴冬青诉丰杯公司等企业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江苏省高院审理)
5、陈加汉诉荣程物业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6、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
7、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调解结案)
8、南通环洁新能源公司废旧轮胎土法炼油环保行政处罚案(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
9、贾荣娣不服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案
1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