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环境保护司法新举措,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慎用缓刑
作者: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1241
前几天爆发的雾霾,使得环境保护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昨日,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联合发布“两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强调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从严从重惩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明确污染物排放超过“江苏省定标准三倍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且在量刑时将刑期起点提高到一年。
污染环境罪 刑期起点为一年
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说,“两院”《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并统一了量刑尺度。
《“两院”意见》提出,对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尚无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仅有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既有国家排放标准又有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均应按是否超过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即以此作为“环境污染罪”的入罪标准。
据介绍,江苏省定标准通常严于国家标准,只要超过“江苏省定标准三倍以上”就构成环境污染罪,体现了江苏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决心。
在量刑方面,《意见》统一尺度,明确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只有情节很轻微的,才可依法判处拘役。对适合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其中还特别强调,对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可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加大罚金力度 罚得企业不敢再犯
当前,对环境污染犯罪中,很多是企业非法排污造成的。依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意见》中规定,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事先同意的;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李玉生表示,为了依法强化对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制裁,《意见》不光对单位犯罪的行为认定予以明确,而且在处罚上也做出规定,对于单位犯罪,法院将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预防功能,加大对犯罪单位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彻底杜绝其再犯的可能,但又要禁止“以罚代刑”,以财产刑代替主刑,“即便是判处了高额罚金,但对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该判刑的坚决要判刑。”
快捕快诉 优先办理环境污染案件
江苏“两院”《意见》明确,建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以及发现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剑虹表示,根据《意见》规定,今后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办严重环境污染案件和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在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检察机关将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切实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加强对污染环境刑事审判监督。
此外,省高院专门出台《意见》予以规范,要求资源环境案件采用“三审合一”工作模式。据介绍,“三审合一”具体是指将涉及资源环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统一交由行政审判庭设立的环境保护合议庭或专门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防止不同审判程序之间产生裁判冲突。此前,我省无锡等地已经进行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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