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张羽馨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1129
为了体现全省法院严厉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1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从2012年以来审理的案件中,选取10件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现从中精选部分有教育警示意义的案例予以刊登。
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
无锡动物园、太湖欢乐园是由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承建的市重点生态环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景区管委会未经批准改变部分林地用途,其中3677平方米被建设成为观光电梯和消防水池。中华环保联合会为此提起诉讼。
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管委会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考虑到消防水池和观光电梯同时具有逃生、急救通道的功能,是欢乐园的必要组成部分,涉及较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直接恢复原状,可能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最终法院综合多种因素,判决滨湖区杨湾地块补植方案为本案恢复林地的最终方案。景区管委会在杨湾地块投入近80万元,开垦种植7000平方米的城市绿地,法院全场参与监督和验收,并监督景区管委会进行树木的缺陷期养护。
点评:本案是一起在全省影响较大的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无法量化评估由于树木面积减少导致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而原地恢复原状可能会造成较大社会财富浪费,法院可以判决建设单位通过异地补植的方式来恢复生态容量。
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开工建设,后在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运营,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去年12月5日,省环境保护厅经巡查发现后,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作出了罚款25万元、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复议,今年4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17日,省环境保护厅向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催告。在发出催告通知后该厂仍未主动履行,省环境保护厅遂向南京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中院审查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内容具体明确,处罚行为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
点评:污水处理厂工程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且拒不履行环保厅的行政处罚。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应依法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合法作出的行政管理决定得到有效落实,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所作为。
监管失职知法犯法
明知企业排污违反规定,相关部门领导睁一眼闭一眼,监管失职,最终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台。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镇江新区境内的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高鹏药业有限公司以及镇江新区福盛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固体有害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规定,先后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有害废物--酸渣、废酸水、酸焦油等非法倾倒在废弃的仲家宕口内。时任新区环保分局局长的道路、镇江市固体有害废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副局长徐耀平、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等4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后,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进行清理、取样化验,未采取措施制止偷倒行为;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固体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处理去向等检查不到位;对企业试生产期满后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违法生产不予以监督和查处,导致仲家宕口及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
镇江中院审理后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道路、张宝林有期徒刑8年和2年。开发区法院一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丁春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