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两院联手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作者:金睿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1150
昨日,江苏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以及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之后,江苏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今年第四次携手:检察院快捕快诉,法院快审快结,实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增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这一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昨日发布的《意见》细化了“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强化罚金刑、禁止令的使用。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说,《意见》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严重”二字进行了界定,要求准确把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明文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6个月之间的,可以判处拘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意见》还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防止环境污染损害的进一步扩散。在无锡滨湖法院审理的蠡湖景区生态破坏案中,判决异地补植4500平方米林木,这是全国首例判决以异地补植方式恢复生态平衡的案件。而这也对应了《意见》中规定的环境保护恢复性司法机制,对于环境污染案件,除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可以判处恢复或修复环境责任,。“损害赔偿的方式从原地恢复的传统模式到异地恢复的灵活模式,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达到整体生态平衡,这可以说是亮点之一。”李玉生说。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首次入法,这为本是难上加难的环保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大门”。为了弥补公益诉讼原告调查取证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为保障经费,两院共同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李玉生告诉记者,公益基金的经费来源包括公益诉讼中民事赔偿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罚金等,公益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支持环保公益行动和环保事业的发展。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往往存在着取证难、鉴定难的诸多问题,《意见》规定,认定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排污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应的专业知识等综合审查判断。对于鉴定问题,则要求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应当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一案一认可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昨天的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副院长陈剑虹还对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他表示,近年来,发案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徇私情私利、权钱交易的现象较为普遍,而环保工程公司行业垄断也变得明显。为此,全省检察机关建立了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及时从批捕、公诉案件中发现背后的职务犯罪,确保准确定性、区分责任。同时,推进全省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公安、环保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络协调机制,强化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犯罪的合力。
此外,省高院还同时出台了《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意见》,本月21日起施行。所谓“三审合一”,是指将涉及资源环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统一交由行政审判庭设立的环境保护合议庭或专门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