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领导田某因工作起争议,企业将谢某炒了鱿鱼。近日,昆山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

 

谢某系某公司电工。今年8月份某一天下午,企业领导田某到谢某办公室询问工作情况,因一事两人意见不一发生争执。随后单位即依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对暴力威胁、恐吓或抗命辱骂上级主管、致严重妨害工作及纪律者经查证属实得不经预告径予解雇”之规定,作出解雇谢某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田某发生口角属实,但其欲动手时即被他人制止,未对田某造成任何人身损害,且事件持续事件很短,不构成“严重妨害工作及纪律”的程度,企业因此作出解雇决定有失妥当,最终支持了谢某要求经济赔偿金的主张。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